反腐28年大数据:181名省部级落马 十年两轮高潮

  三、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对策

  当前预防和治理腐败,从法律和制度角度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官员财产公示制度

  学界或政府相关部门普遍认为实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存在诸多问题、障碍或困难。1994年全国人大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中央1995年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我们认为,在相关法律出台以前,可以实行新进公务员、新上任的领导干部(如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上来的领导干部)财产公示,然后逐步展开;也可以实行在党政机关内部网上公开。如果上述两种办法都无法实行,可以考虑试行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即公务员向纪委申报财产,由纪委掌握,不予以公开,这样即使有腐败犯罪行为,一旦暴露,也便于查处。

  财产公示或申报的人员范围为全体公务人员和机关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公共组织处级及以上干部。财产公示或申报的事项主要包括: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本人、配偶及子女的收入、房产、车辆、投资、存款和债务,或以其他方式持有的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等。一些地方已进行相关试点,可总结加以推广。

  2.官员离任审计制度

  在官员调离原工作岗位后,对其廉政状况进行审查,可以在处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以避免带病提拔晋升、边腐边升。此制度的具体实行时间可以由中央或中纪委具体划定。离任审计人员范围为处级及以上干部,审计两次,两次间隔2年。

  3.官员财产审查制度

  为防止官员经济犯罪,可推行官员财产“三审查”制度,即对官员任前家庭和重要亲友的财产审查、任职期间收入的定期审查、离任前财产增加状况的审查,以防止腐败官员非法转移赃款赃物,减少边腐败边升职的情况发生。我们认为,接受财产审查人员的范围可以定为厅级及以上或处级及以上干部。

  3.官员述职述廉制度

  应严格要求官员定期向组织报告自身廉政状况和财产状况,并在单位内部公示;官员应自觉主动接受监督主体的监督,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质问和询问。官员述职述廉人员范围为副科及以上干部。十八大以来,该制度在逐步推进,收到了一定效果。

  4.建立权力制衡机制

  一是改革党政领导体制。我国各级党政机关,在党委、政府、人大和政协兼职者并不在少数。应改革现有的党政领导体制,调整党、政、人大和政协的职能与结构,党委、政府、人大和政协领导职位之间不宜相互兼任,几者之间权力应互相制约、相互制衡,这样既可以达到监督的目的,又可以减少监督成本,防止腐败发生。

  二是改革党政决策制度。为有效遏制腐败,建议试行重大决策相互签署制度,以达到权力制衡目的,即重大决策由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相互签署。如市委书记决策,需市长、市人大主任、市政协主席都签署,反之,市长、市人大主任、市政协主席决策亦需其他同级签署,以实现一级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制衡,预防腐败,避免部门一把手滥用决策权。

  曾担任云南省委书记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白恩培,为何不听前云南省政协副主席杨维骏的建言和批评?为何被指责贱卖价值千亿元的矿区给四川富商刘汉?部分原因即在于其在云南省有至高无上的决策权,而对其权力运用缺乏监督制衡。

  三是创新权力运行机制。目前,各级政府机关的正职如省长、局长,除主持全面工作外还要分管一定具体事务;副职如副省长、副局长分管部分事务,但正职疏于对副职监督,也不太熟悉或过问副职分管的业务。

  可以让正职不再直接管人、财、物等工作,各项权力分解交由副职分管,正职履行监督职能,副职行使决策权。副职就分管领域的事务进行决策,重要决策(如重大工程招标)报正职签署,在单位内部形成权力制衡、相互监督的格局,以减少腐败。一旦查出问题,追究正职的监督失责问题,追究副职的决策失误问题。今年7月被查处的时任天津市政协副主席、市公安局局长武长顺和2012年被查处的时任重庆市副市长王立军能随意将自己的所谓“专利发明”运用于自己所管辖的部门,显然是权力在二人所管辖的“王国”里没有任何制衡和监督所造成的。

  5.规范招标采购制度

  被查处的省部级官员超过40%涉及房地产、建设工程等重大工程项目。为遏制工程腐败,应建立公平竞争、规范运行的工程项目全程公开招投标新秩序。可以考虑电视或网站直播招标过程,便于媒体、群众进行网络监督。同时建议,实行重大招标项目和重大采购项目备案制度,即招标结果必须向上级报告备案,接受审查。

  6.加强党的巡视制度

  2009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对巡视制度做出规定。2013年以来中央巡视工作逐步制度化。从2013年中央的两轮巡视来看,效果显著,第一轮10个巡视点,9个点查出腐败问题,其中3个点存在工程腐败;第二轮10个巡视点中,8个查处腐败问题,其中6个点存在工程腐败,这对监督省部级官员和查处省部级官员腐败问题起到了较大作用。可以考虑将巡视工作制度化,并拓展、延伸,即省级巡视市级,市级巡视县级,县级巡视乡镇。

  7.强化反腐立法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省(部)级以上机关先后制定党风廉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3000多项。其中,十六大以来中央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重大法规制度,例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可以讲,反腐立法工作有了重大进展,法制化反腐已成共识。

  当前,为加强反腐败立法工作,推进反腐败法制化进程,我们认为应尽快制定以下法律法规:《反腐败法》或《反贪污贿赂法》、《廉政法规》、《重大决策程序条例》、《政务公开法》等。■

  (作者系北京建筑大学经济与管理工程学院副教授。本文发表于9月9日上海《东方早报·上海经济评论》)

责任编辑:宋代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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