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懂“法之为道”:强调依法治国
像反腐是通过治标给治本赢得时间一样,现阶段强调法律的“应用”,打掉一批违法乱纪者,也是为依法治国扫清障碍,最终还是要从“用”过渡到“道”的层面。
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层面中有“法治”二字,从价值上追求社会的法治秩序。而在在同时宣布周永康落马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习近平从治国方略上描述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不要小看这段看似平淡无奇的话。“往者不可谏,来着犹可追”。这已经表明,进入全面深改期,“法治”将被提升至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今后工作的推进,必须有法治作为框架和背景。在同次会议上,他对法治作用的概括值得注意:
“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在第一次讨论了深改具体议题的中央全面深改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上,司法改革,就得以与财税、户籍制度改革并列,成为讨论的三大议题之一。这一领导改革的最高机构,第一次讨论议题,讨论的应该是最具全局性意义和基础性意义的话题,也相应地也最“难啃”。司法改革在这次会议上讨论,显然是经过慎重考虑的。这关系到社会的公平公正,也关系到人民对党和国家的信任。
以上,可以看做是习近平对依法治国这一“法之为道”问题的认识。
4、懂“法之所为”
对制度、法律的尊重,不意味着“制度迷信”与“法律迷信”。制度、法律都是人设计出来的,也需要人去执行。在这个基础上,最根本要搞清楚的问题,是“为了谁”。以前有一个无知官员说“你是为党说话还是为人民说话”,体现出脑子里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但同时,我们也要问一句:法律是为了谁?制度是为了谁?由谁来领导?
答案很显然,由党领导、为了人民。
但习近平对“领导”方式的表述是这样的:“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在现有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去行政化”已经成为趋势,“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已经写进三中全会的决定。干预司法不是正确的领导方式,“依法执政”才是。
而从地方主政者到最高领导人,对于法治的作用,习近平一直是从保证人民利益的角度论述的。
比如,2006年,在浙江任职的习近平如此说道:“要围绕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作为推进‘法治浙江’建设的切入点,使‘法治浙江’建设一开始就惠及群众,让群众感受到实际效果。”
而今年1月,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面对近年来矛盾丛生的信访与维稳问题,习近平说:“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群众利益,就是根本意义上的“法之所为”。(文/公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