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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小组:“懂法者”习近平对法治的四个认知

学习小组成员“公子”今天发来一篇稿件,梳理了“懂法者”习近平对法治的四个认识,信息量很大,值得组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和基层公务员学习。

  原标题:【学习小组】“懂法者”习近平对法治的四个认知

  【学习小组按】

  即将于10月召开的四中全会,罕见地在召开前两个多月即公布了“依法治国”的主题。

  为什么?

  在小组看来,当下中国政治实践中,除了反腐和作风建设这一“持久战”之外,在“长久之计”方面,有两点值得注意——核心价值观和依法治国。一者以“德”,一者以“法”,成为“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中“第五个现代化”的两大支柱。没有法治框架和思维,不可称之为现代国家;没有得到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最大公约数”,就没有柔性约束力和凝聚力。这两点,也是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目前正在力推的事业。

  学习小组成员“公子”今天发来一篇稿件,梳理了“懂法者”习近平对法治的四个认识,信息量很大,值得组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和基层公务员学习。

  1、懂“法之大者”:尊重宪法

  作为一国法律体系的基础性纲领,宪法一直被称为“法律的法律”。履新后不到一个月的习近平,正好赶上2012年12月4日——这是现行的“82宪法”施行30年的纪念日。纪念大会上,习近平如此描述自己对宪法地位的理解: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作为最高领导人,习近平也没有讳言目前漠视宪法、损害宪法的现象:“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理解和尊重宪法的至高地位,同时看到现状中存在的问题,习近平的“懂法者”形象,首先就体现在对宪法这一“法之大者”的认识上。

  2、懂“法之为用”: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束之高阁的法律是一纸空文。法律首先需要“用”,在实践中体现出自己的作用和尊严。违法之人受到严惩、守法之人获得鼓励的时候,就是法律最有尊严的时刻。

  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就可以更深刻地理解十八大以来反腐的一系列动的“扫清路障”意义——打掉那些违法乱纪之人,就是为依法治国扫清路障。

  回顾今年1月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的讲话,对此会更有体会:“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事实上,早在八年前,在浙江任职的习近平就曾放过这样的“狠话”:“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更应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今日落马之官员,就是为这样的认识“祭旗”。同时,习近平还要求领导干部从自身做起,带头遵纪守法。这是以为,在中国政治中,没有什么比自上而下的推动更有力。

  执法者如果不守法,对法律公信力的伤害更大。因此,在2014年1月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这样要求道:“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而10年前在浙江,习近平对基层干部的告诫,现在读来,依然对基层干部有很强的参考意义:

  “过去,有些基层干部按经验办事办惯了,今后要注意增强法治观念,懂法守法,善于在法治轨道上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不授人以柄。”

  有告诫,有要求;对执法者、对领导干部、对基层干部,习近平都有很高的要求和期待。这就在是“法之所用”层面上的“懂法者”习近平。

  • 责任编辑:夏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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