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大至十八大
异地审理23名高官
高官贪腐案件异地审理成为“惯例”,是在2001年辽宁“慕马案”(因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原副市长马向东涉案而得名)之后。
事后公布的资料显示,在马向东一案办理过程中,其妻子章亚非一年中送出去100多万元钱物。整个案件共有122名涉案人员被“双规”,最终62人被移送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江苏省南京市、宿迁市和辽宁省抚顺市、大连市等7个中级法院同时审理。
2003年5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贿案。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此案后,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
根据公开资料,李嘉廷也是十六大后首个实行异地审理的省部级官员。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嘉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法治周末记者不完全统计发现,包括李嘉廷在内,十六大至十七大期间(2002年11月至2007年10月),共有9名省部级及以上官员贪腐案件实行异地审理,涉及北京、山东、湖北和浙江四地。
其中,5起案件在北京审理。
先后有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受贿案、四川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李达昌涉嫌滥用职权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审;除了李嘉廷之外,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受贿案和湖南省高级法院原院长吴振汉受贿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两起案件在山东审理。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受贿案,原安徽省委副书记、省政协副主席王昭耀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法院受审。
此外,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有杰在湖北省荆州市中级法院受审,福建省委原常委、宣传部原部长荆福生在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十七大至十八大期间(2007年10月至2012年11月),实行异地审理的省部级及以上官员贪腐案件数量上升到14名,涉及地区扩展至9个地区,包括河北、河南、天津、福建、陕西、安徽等。
此轮异地审理,河北包揽3起案件。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在沧州市中级法院出庭受审,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受贿一案在衡水市中级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在廊坊市中级法院受审。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有两起案件在山东审理,但并不在此前有过审理经验的济南市中级法院,而是由临沂市中级法院审理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受贿案、枣庄市中级法院审理浙江省纪委原书记王华元受贿案。
北京地区此轮没有异地审理省部级及以上官员贪腐案。
洪道德表示,从贪腐案件异地审理的地域分布来看,目前并没有什么规律可循,但“指定管辖一般会考虑到被指定的法院有没有承办案件的能力”,因此,实践中审理法院的选择大多分布在东、中部,比如京、津、冀、鲁、苏等。
任建明指出,考虑到省部级及以上官员属于中央直管干部,由中央纪委直接审查,在进入司法程序后,案件大多选择北京或北京周边地区审理,有利于确保司法程序顺利进行,同时还要考虑司法机关的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