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件存废长期争议意见尚待统一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受贿罪的构成条件均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
陶杨对南都记者提到,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包括1979年制定的刑法,均未将利益要件纳入受贿罪构成要件中,直到1985年两高司法解释中首次明文规定“为他人谋利”的条件,1997年刑法修订时写入法条,理由是“为了突出受贿罪的权钱交易性”。
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受贿罪的主体和特定关系人受贿的规定,但未对“为他人谋利”要件作出修正。在修订研讨中,最高法院、最高检等司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曾就是否废止该要件展开激烈争论。
主张取消的观点认为,根据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未包括“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这一规定给我国预防和打击腐败带来不利影响。
主张保留的观点则认为,这一规定有利于突出受贿罪的权钱交易特征,更好地区分“受贿犯罪”与“违反纪律收受礼金等行为”的界限。
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教授周振晓2007年就在《检察日报》撰文指出,现实中一些行贿行为属“长期投资”、“感情投资”,本就为“找靠山”,短期不需谋利,建议去除“为他人谋利”要件。
去除该要件能更好地打击受贿罪,是当前较为普遍的共识。王莹对南都记者表示,妥当的修改方法是将这一规定直接删除,谢亚龙的律师陈刚也对此认同。
江西省赣州市检察院检察员唐光诚在文章中指出,是否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只能说明受贿罪的情节轻重问题,江西省萍乡市中院法官钟琰则撰文提出,为他人谋利与否,可作为加重处罚的条件。
收礼入刑需定标准避免打击扩大化
逢年过节、乔迁就医、红白喜事等收受礼金的现象,在官场蔚然成风。根据现行规定,官员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但视情节轻重要受党纪、政纪处分。
陶杨指出,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主要是担心扩大打击范围,将一些“礼尚往来”的行为入罪,过于苛刻。
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官员却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实际上的受贿行为辩护。如重庆市公安局原常务副局长、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就曾在庭审中辩称,起诉书所列的受贿钱财很多是朋友和下属拜年及祝寿送的礼金,不能算受贿。
早在1993年,中办、国办就曾出台通知,规定在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但执行不力。
与国外相比,中国的相关规定也显得落后。《中国纪检监察报》2012年的一篇文章提到,全球至少有92个国家出台了禁止违规收礼的法律法规,美国一些州立法禁止向公职人员赠送任何礼品,连一杯咖啡也不允许。
刑法修改如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罪构成要件去除,就意味着官员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也将依法受到刑责。但问题随之而来:如何量刑?是否会导致打击面过大?
经常为职务犯罪人员辩护的炜衡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唐波对南都记者指出,中国毕竟有婚丧嫁娶送礼金的习惯,这一要件去除后,需对受贿罪进行制度上的设计,区分收取礼金是因为权力还是因为亲情,既保证权力的廉洁性,又避免打击扩大化。
中纪委网站一篇题为“收受礼金行为的准确认定与立法完善”的文章认为,与人情往来相比,收受礼金的行为往往发生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数额较大。该文提出,对一次性收受巨额礼金、短期内连续收受巨额礼金的,当在受贿罪中设置条款加以惩戒,对收受礼金数额较小,属正常人情往来的,也要进行限定,如对收受单笔礼金的数额和年度收受礼金总额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