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资讯 > 中国时政 > 中国聚焦 > 正文

热闻

  • 图片

广东英德公安局原副局长:被判16年因举报局长

近日,因被认定犯有玩忽职守等四项罪名,曾实名举报局长的英德市公安局原副局长谢龙生一审获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判决书最终认定,罗北生、冯石权的证言及相关的转账凭证构成证据链,足以证明谢龙生收受了罗北生的60万元贿款。

  判决书并未就此作出回应。

  单位受贿则是指治安大队在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监管的职责过程中,以“检查费”为名,非法收取民爆公司的好处费320万元,用于办公经费、民警补贴等。其中有40余万元用来支付谢龙生的餐费、茶叶费。

  法院认为,多名证人的证言,足以证明谢龙生从治安管理大队支取补贴,并支付个人开支的茶叶费、餐费;此外,还有证人曾向谢龙生汇报过治安大队收取民爆公司的好处费一事,可以认定谢龙生是知道治安大队收取民爆公司财物的。

  辩护律师曾提出,单位受贿罪追究的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治安大队是独立的二级法人,其负责人应是已因单位受贿获刑的大队长。而所谓证人口供并无当事人口供印证。但法院认为,谢龙生作为治安大队分管领导,明知治安大队违反法律规定收受他人贿赂,不但没有明确表示反对,而是纵容其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因此,谢龙生属于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此前中国青年报曾披露,在检察机关提供的40余万元用来支付谢龙生的餐费、茶叶费的相关证据中,有茶庄老板熊龙对和饭店老板梁德友的证言。但后来辩护律师找到两人取证时,两人又推翻了他们自己向检察院作出的谢龙生曾签单消费的证言。

  律师曾向法庭提交了这两份证言,但在一审判决书中,并未提到律师提交的这两份证言。

  检举立功未能认定

  庭审时曾引发争议的17年前的60万元贿款,最终被一审法院认定属实。

  起诉书指控,1993年年初到1997年年初,谢龙生在任英德市公安局黄金矿区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一家名为六十万隆的金矿谋取利益,并收受干股。

  根据判决书,干股由矿主罗北生保管分红,截至1997年共计60万元。检察机关指称,2002年2月,罗北生将60万元存入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并交给谢龙生,到2004年,谢龙生通过其外甥冯石权将60万元取出,用于在湖南投资铅锌矿。

  但这笔款项争议很大。谢龙生与六十万隆之间的利益关联,检察院1997年时就曾有过调查,但当年并无罗北生的口供,最终该案因证据不足未予起诉。

  冯石权曾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这笔钱实际上是谢龙生在一家名为铁屎坪矿中的分红,但判决书中并未涉及此事,仅提到冯石权确认将钱存入和取出的口供。谢龙生也曾当庭质问,为何1997年的60万元分红直到2002年自己才要。

  • 责任编辑:辛忠

人参与 条评论

微博关注:

大公网

  •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