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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英德公安局原副局长:被判16年因举报局长

近日,因被认定犯有玩忽职守等四项罪名,曾实名举报局长的英德市公安局原副局长谢龙生一审获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判决书最终认定,罗北生、冯石权的证言及相关的转账凭证构成证据链,足以证明谢龙生收受了罗北生的60万元贿款。

  近日,因被认定犯有玩忽职守等四项罪名,曾实名举报局长的英德市公安局原副局长谢龙生一审获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此前,因谢龙生与英德市公安局原政委朱应忠联合举报英德市公安局原局长郑北泉包庇毒贩一事,此案备受关注。中国青年报曾以《公安局长包庇毒贩遭下属举报始末》及《谢龙生案庭审争议》为题报道过该案。去年12月19日,郑北泉被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受9人共计132.69万元贿赂,并包庇毒贩,最终执行有期徒刑8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对谢龙生的指控包括玩忽职守罪、单位受贿罪、受贿罪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直至开庭时,被羁押近一年半的谢龙生始终认为自己无罪,且在庭审中不断大声重复自己是因举报上级才最终获刑。谢龙生的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并认为该案有选择性执法的嫌疑。

  记者获得的一审判决书显示,该案于5月26日宣判。一审法院没有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最终认定的数额有误,其余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谢龙生的家人告诉记者,他们将上诉。辩护律师表示将继续作无罪辩护。目前该案正等待二审开庭。

  离职后仍可构成玩忽职守

  谢龙生被指控的四项罪名中,玩忽职守罪与单位受贿罪均与“8·27”英德爆炸案有关。

  2012年8月27日,英德市望埠镇龙山采石矿区一辆运送炸药和雷管的运输车爆炸,造成10人死亡、20人受伤。

  “8·27”英德爆炸案发生时,谢龙生正在与朱应忠四处上访,举报郑北泉包庇毒贩一事。爆炸案发前近一个月,谢龙生、朱应忠与郑北泉一起,被调离了英德市公安局。

  2012年11月底,在网络举报与媒体介入后,郑北泉被清远市纪委立案调查。一个月后,刚刚从北京回来的谢龙生也被纪委带走调查,当时纪委就告诉家属,谢龙生是被要求协助调查“8·27”英德爆炸案。

  此次谢龙生被指控的玩忽职守罪,是指谢龙生在担任英德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大队期间,一直默许治安大队使用自己的独立审批系统,违规操作。并在治安大队汇报称民爆公司没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没有立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此外,检察机关称,广东省人民政府“8·27”爆炸案事故的调查报告也认定谢龙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谢龙生的辩护律师斯伟江认为,该案发生时谢龙生已经离职,且民爆物品由上级公安机关直管,谢龙生在民爆物品管理方面并无审批、监管权,分管职能并不明确。

  法院没有采纳该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玩忽职守罪的构成,并不要求玩忽职守的危害结果必须发生在任职期间”,“如果行为人在任职期间有玩忽职守的行为,即使产生危害结果是在其离职之后,其仍然构成玩忽职守罪”。

  此外法院还强调,正是因为谢龙生没有制止独立审批系统的使用,导致国家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制度形同虚设。“8·27”的炸药就是通过独立审批系统审批的,因此谢龙生的失职与爆炸案有因果关系。

  此前中国青年报曾披露,“8·27”爆炸案的调查报告中,郑北泉、谢龙生均被列为“建议由监察机关另案一并处理的人员”,且报告中认为郑北泉的责任更大,“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但在郑北泉的一审判决书中,并没有追究其玩忽职守罪。

  斯伟江认为,包括建立独立审批系统的前大队长,还有事故报告中提到应该负责的经信、安监等部分责任人均未受到刑事追究,仅处理谢龙生将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有选择执法的嫌疑。

  • 责任编辑:辛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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