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为由借钱 借条上却不签字
检方指控,2007年至2011年间,靠吴宇宏的帮助,薛某承揽了北化院施工工程,吴宇宏不仅从薛某处报销旅游等各类发票共计99726元,后又以借款为名索要15万元。对此指控,吴宇宏称是朋友间的正常借贷。
法院查明,薛某和吴宇宏仅是在工作往来中认识的,二人先前并无任何经济上的往来,谈不上有密切的私人关系,且双方为此吴宇宏对于权钱交易已有合意。
吴宇宏借钱绝非出于私人交情,而是利用职权为交换条件,薛某也是因为吴宇宏在涉案工程中能够为其提供帮助才借款。
所谓的借款,吴宇宏未签订借款手续、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且在有能力偿还的前提下,至案发长达一年半的时间仍未归还。而案发后,吴宇宏之妻才找到薛某补写了借据,明显有掩饰性行为。故法院认定15万元的“借款”为贿赂款。
法院审理 一审判刑11年6个月 不服提上诉
东城法院审理认为,吴宇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交代同种其他主要犯罪事实,虽于庭审中对部分犯罪事实的性质提出辩解,但仍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在家属帮助下积极退还部分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2013年10月30日,东城法院一审判处其犯受贿罪,判刑11年6个月,向其追赃1300157元后予以没收。判决后,吴宇宏不服,上诉至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