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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00余家上市公司独董离任 政商“旋转门”谢幕

独立董事并没有随着年岁的增长而成熟,“花瓶董事”、“签字董事”却成为了中国独董的尴尬代名词,独董“政商旋转”、“一人多职”及“董而不独”现象也频频受到质疑。

  政商“旋转门”正在谢幕

  独立董事制度于2001年被引入中国上市公司,作为制衡高管损害股东利益的利器,一度被寄望甚高。然而时隔13年,“政商旋转”、“一人多职”及“董而不独”现象却频频受到质疑。

  以近日离任的某上市银行前官员独董为例,去年年报中年薪为36.4万元。中组部的意见首度明确,兼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市场人士分析,兼职“曲线”收益消失,促使部分独董“隐退江湖”。然而,种种迹象表明,独董自身独立性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比如,天目药业5月29日公告重组方案再度延后。此前,其两位独董郑立新和徐壮城因质疑财务数据真实性无法核实,投下反对票。随后被天目药业股东企业提名罢免。这一“不听话”后的罢免案已引发上交所发文质询。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高校党政领导除经批准,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一些知名学者、协会负责人身兼多家公司独董并不罕见,怎么可能有精力一一顾及?”上海一家上市公司独董说。

  独董不应沦为“花瓶”

  “独董失灵、违规屡屡发生,根源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缺陷,‘一股独大’堪称上市公司治理死穴。”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说。

  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独董主要来自院校专家、退休官员及其他公司管理层。现有独董聘任机制中,独董由董事会提名,而上市公司一股独大,董事长、大股东多以自身利益出发选聘独董。“一手是政府的帽子,一手是企业的票子,听话不听话成为主要标准,甚至长期不参会、不表决。”

  专家建议,基于所在上市公司违规记录,试点独董激励薪酬,设兼职数量上限。“还可成立具有行会性质的中国独立董事公会,向上市公司董事会差额推荐选任独董,实现股东表决回避。真正让独董独立起来。”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说。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表示,A股上市公司的独董们之所以沦为“花瓶”,成为上市公司的摆设,与中国当前独董制度的缺陷以及监管不力是密不可分的。“独立董事大都是由控股股东选择以及任命,自然是要对其负责。而监管机构却要求独董们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这一点显然已经成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设计的一大缺陷。”李锦说。

  李锦认为,目前中国在董事会内部保证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并不成熟,现行法律法规对独董的充分履职约束不足,缺少相关问责、评价机制,独董们即使无所作为,其薪资也要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买单,这就意味着当初打着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旗号而设立的独董,最终却为中小投资者带来了负担。

  自1982年《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始,中国打破干部终身制已30多年,但不少官员在退休之后,依然能够发挥余热。一位温州前官员这样解释企业聘任他们的目的:“主要是发挥我们的“四余”:余热、余权、余威、余网。”其实都是一个意思——老干部人虽然走了,但茶还未凉。官员退休后,仍可以仗着前领导的身份在另一个领域“呼风唤雨”,这无疑也是很多人期待的“公务员价值”的一个重要部分。大部分企业都是经济理性的,他们很看重这一点。上海一家上市公司的董秘曾表示,企业之所以聘用退休高官担任独董,看重的是他们在经济活动中或是行业内的“影响力”以及“协调能力”。

  出路?

  尽管《意见》的发布掀起了一波波的独董离职潮,但是并不能打消社会各界对于《意见》贯彻力度以及长期执行力的顾虑。如何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促进独立董事职能的有效发挥显然成为当下讨论的重点。

  江苏省镇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谭浩俊曾表示,摆在独董制度面前的有两条路:要么改良,通过制度的完善、机制的健全,特别是“独董”评价、评估、问责、终身禁入等制度的建立,增强“独董”的职业意识、责任意识、名誉意识;要么废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再考虑恢复。

  上海市委党校政治学教研部副教授上官酒瑞认为,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要发挥余热也是值得提倡的,但那些只是为了谋取高额报酬而入职企业的党政官员需加以警惕。为此,要建立健全所有党政官员任职跟踪、规范和监督机制,将来可与公务员廉洁年金制度联系起来,对那些违背制度的官员可考虑扣除廉洁薪金。长远的最佳选择是,借鉴国外经验,改革公务员薪金制度,通过立法形式逐步全面禁止在职或退休官员涉足企业活动。

  李锦指出,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应该在独董的聘任机制、职责定位等问题上下功夫。首先,独立董事的选聘应该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因为大股东与独董存在着微妙的关系,由大股东提名、选聘的方式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有较大影响”,所以大股东应该在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人选时进行回避,由小股东提名后,由股东大会进行差额选举。其次,应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定位,以确保独董在董事会中形成一股实际的力量。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职责定位是“监督制衡”,而现实却是很多公司更多地将独立董事定位为“咨询顾问”,监管部门应明确完善董事会的决策程序,使得独立董事监管职能能够有效发挥。

  • 责任编辑:宋代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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