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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刘维特大涉黑犯罪集团案公诉纪实

由于以刘汉、刘维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作案持续时间长、作案范围广、涉案人数众多,在1000多卷案件材料中,要理清其证据脉络,任务十分繁重。1999年2月,刘汉指使、授意孙某某安排孙华君、缪军、唐先兵等人枪杀王永成后,刘汉即安排孙华君等人到深圳市佳宁娜广场小区躲藏。

庭审现场,成箱的举证材料放置在公诉席旁

  指控有据,辩论有力,

  全面锁定被告人犯罪事实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庭审预案的制作、完善工作就没有停止过。“在控辩式的庭审模式中,庭审活动就好比进行一场足球赛,合议庭是裁判,公诉人和辩护人是运动员,因此,庭审活动主要靠公诉人的讯问、举证活动来推动。”熟悉庭审的人们常这样比喻。

  为确保出庭工作万无一失,检察机关44名办案人员在上级检察机关的指导下,集思广益,精心组织,从每一个细节入手,周密预测庭审焦点,全力投入庭审预案起草完善工作。

  开庭审理前,公诉人按照讯问、举证、质证、辩护观点预测及答辩等四个模块规范庭审预案,共制作庭审预案7个,内容达2850余页,仅刘汉、刘维两案庭审预案就达17万字;整理涉黑案程序或质证方面的共性问题49个,分析归纳涉黑案辩护观点及答辩意见110余条,先后调整庭审预案18次。

  4月1日,咸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刘学军、刘忠伟、吕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一案的庭审中,出现了这样一幕:当公诉人董慧艳当庭出示被告人刘学军2001年至2002年泛黄的工作笔记本,并说明该笔记本详细记载了被害人周政被杀案、开设赌场等刑事案件的嫌疑对象直接指向刘维,且已经初步梳理出刘汉、刘维、孙某某、曾建军、陈力铭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层级结构和涉黑案件线索时,被告人刘学军的手一直在发抖。公诉人当庭指出:刘学军如果没有被该涉黑组织腐蚀拉拢,确实是一名优秀的刑事侦查专家,可惜刘学军一步步走向犯罪,成为了该组织的包庇、纵容者。这一有力指控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只有庭前对案情烂熟于心,才能在庭上从容应对。”27名公诉人把全面、准确预测律师的辩护意见及质证意见作为保证案件指控效果的重头戏。

  王永成被杀害案,证据证明是刘汉直接指使、授意的一起故意杀人案。在紧扣事实、全面审查证据的基础上,公诉人从关键证人的身份问题、证言及供述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方面预测了被告人、辩护人的质证观点,形成9条质证意见,既有力指控了犯罪,又推动了庭审顺利进行,赢得了庭审主动权。

  法庭辩论是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关键阶段。公诉人焦俊峰围绕本案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性处理,宣读了长达23000余字的公诉意见书,鲜明亮出了公诉人的立场,即当庭出示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质疑不能成立。

  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杀害王永成并非刘汉指使、授意,其他个案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关系等观点,公诉人从事实、证据和法律的正确适用入手,条分缕析,进行有力的反驳。

  如针对部分辩护人一直在追问被告人以及另案被告人,是否知道参加了一个组织,是否知道自己是在组织中工作,是否与组织中的其他成员相互认识,并以此为由提出黑社会组织不能成立的意见。公诉人一针见血地指出其错误之处有两点:一是错误地将主观判断与法律判断相混同,二是错误地将选择性特征与法定特征相混同。直指刘汉“大恶若善、大黑若白”的本质,进而一针见血地强调:“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特征是‘黑’,这个‘黑’本身就是地下社会,与主流社会对抗的意思,也不会有主流社会认可的组织形式。因此,问黑社会组织成员何时加入,参加了一个什么组织,属于‘黑白’不分。”

  在剖析该案的警示教育意义中,公诉人指出:“本案中的许多被告人,或是优秀的退伍军人、或是武校的学生、或是安分守己的年轻人,在他们抱着对生活的希望、对未来的憧憬进入汉龙集团时,只是为了一份理想的职业。但是,在被告人刘汉等人的熏陶、利诱、命令下,开始逐步走上从违法到犯罪的道路,尤其是在每次违法犯罪都能被刘汉等人采用种种手段“化险为夷”后,让他们开始有恃无恐,甚至实施了罪行更为严重的暴力犯罪。”公诉人进一步指出:“在被告人缪军、唐先兵、刘岗等人铤而走险,为了刘汉的面子、财富而持枪杀人时;在他们长年累月东躲西藏,不能与家人相见时,被告人刘汉却在政商两界左右逢源,个人资产迅速膨胀,荣誉光环不断增加。但是,到了今天,在各被告人依法接受审判的时候,在要查清谁将为此承担主要责任的时候,被告人刘汉却推脱得一干二净。”听到这里,被告人缪军等人的眼圈发红,在自我辩护中,被告人孙华君、缪军、仇德峰、肖永红等更是当庭表示认罪或悔罪,取得了良好的指控效果。

  从庭审活动看,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观点,没有超出公诉人员的预测范围。

  • 责任编辑:单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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