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争之源
无论是按照2006年颁布实施的《公司法》,还是按照国务院国资委2009年颁行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权责边界都是清晰的,本不存在争议地带。
“理论上来说,董事长代表的是董事会以及背后的广大股民的利益,总经理只是董事会聘请来的职业经理人,两者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因此,董事长对总经理应当有监督、指导的权力,或者有制止总经理不当决策的权力。”刘昕说。
某央企高管也对《企业观察报》说:“董事长代表股东,相当于东家,而总经理是聘来的掌柜,本不该出现权力模糊地带。”
身兼多家央企外部董事的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张秋生对《企业观察报》表示,“问题不在于法律层面,而在于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干部人事体制问题。”
“从理论上来说,国企董事会成员由出资人代表选聘,总经理应由董事会选聘,副总则应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批准。但现实中,不仅总经理由国资委或组织部门任命,连不少副总也是空降而来,董事会对经营层的影响和控制力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理论层面。”张秋生如是说。
“同样的任命机制,往往会模糊董事长、总经理之间的身份区隔。极端情况下,总经理会认为,你我同样都是上级任命的,都要对同一个上级负责,我不一定要唯你马首是瞻。”一位国资委官员分析说。
张秋生认为,“这一任命机制是班子负责制时代的做法。后来出台了《公司法》,公司治理代替了一把手负责制,但组织的做法并没有因此改变。”
对此,刘昕有着不同看法,“同样的任命机制和级别并不是问题的症结。”他举例称,“战争年代我党领导下的军队中,军长和军政委无疑是平级的,但两者的主辅关系非常清楚,并不妨碍军队打仗,因为权限是明确的。”他认为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国企没有完全融入市场的背景下,有些公司总经理的个人影响力(尤其是在上层的人际关系和影响力)有可能会超过董事长,这个时候董事长即使得到较高的权限,恐怕也很难在实践中运用。”
另外一个现象是,董事长会较多地介入企业日常运营。按《公司法》规定,董事长是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并无很大职权,更无特权。而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董事长往往在董事会运作中起着非常重大的作用乃至决定性作用。
祝波善认为,“这与中国独特的‘一把手’文化氛围和国企的考核机制不够细有一定关联。国企董事长和总经理不仅级别一样,考核内容也没有本质差别,都是围绕经营业绩做文章。董事长为了保证自身考核成果,难免会过多介入具体经营。”
中国恒天董事长张杰在接受《企业观察报》采访时就表示,“按照制度,我是董事会的召集人,负责制度建设、战略决策、风险管控、重要人事等工作就行了。但如果公司搞不好,市场很少会去说总经理的不是,往往会认为董事长才是公司的最高经营者而追究董事长的责任。”同时张杰还表示,“遇到不少重大谈判,对方还往往会要求董事长出席,否则就认为不够重视,加上董事长兼任党委书记,参与‘三重一大’决策,还有党组织赋予的使命和责任,又不得不参与到具体工作中去。”
据《企业观察报》记者了解,国有企业中,大部分的董事长被同样的原因赋予了张杰般的角色。
不过这种事情在国外企业中并不常见。由于国外企业文化和考核机制不同,即使同样是国企,对董事长的要求也截然不同。中国企业改革发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周放生曾实地考察新加坡淡马锡公司,他发现在新加坡,董事长并不经常抛头露面,就是在防止个人英雄主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