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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萧县原县委书记收受千万财物交存下属部门

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判决,毋保良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与一般的贪官不同,毋保良并没有把巨款藏着掖着,反而交存在了下属单位,用作公务开支,为日后全身而退留有余地。但设在指定单位的“私人账户”并不等于“充公”,依法被认定为受贿所得。

  后经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毋保良收受他人钱款人民币2038.9万元中,除去3万元属计算错误,有166.7万元系非法礼金。虽不能排除有关乡镇、科局等负责人为处好关系在年节期间送予数额不大的财物兼具谋求个人关照之意,但至案发前双方均未提出或者承诺办理具体、明确的请托事项,也无具体证据证明职务调整与送、收财物之间存在直接联系且毋保良亦与部分人员有人情往来,所以应当从受贿数额中予以扣除。

  在下属单位私设账户支取受贿款

  在该案当中,毋保良的“藏款”方式很另类:他选择把大部分钱交到县招商局和县委办。交存款项能不能算作受贿,成为他在庭审时竭力为自己“洗白”的说辞。

  据毋保良供述,他将收的钱交到了县招商局局长朱伟和县委办主任孟丽华处,让他们单独建立一个账户,收到的物品一部分交到县委办孟丽华处保管。至于钱的支取,通常都是他给朱伟和孟丽华打招呼,安排他们具体办理。

  在县招商局,毋保良存放23笔收受款项,合计人民币1562.2万元。其中,1102.3万余元用于工业园钢构厂房建设,174万元用于退还他人,另外还用于出国花费、会务费、画家润格费、烟酒餐饮费、过节补助等,尚有余款90.3万余元。县委办钱款中有31万元被用于退还其他行贿人,尚有余款197.1万元。

  毋保良的辩护律师反复提到,所提交至县招商局、县委办的钱物绝大部分用于工业园区建设及公务开支,少量被个人使用,同样不构成受贿。

  法院没有采纳这一辩护意见,并给出三点理由:首先,从对上交款项的支配、处分权方面来分析,该钱款的使用必须经毋保良决定或同意,毋保良并未丧失对钱物的控制权。其次,从其收受及交存的数额方面来分析,两者不成比例。现有证据反映,在2003年至2008年及2010年至2012年期间,毋保良还有绝大部分钱物没有上交;在2009年,其交存数额远多于收受数额,有数额巨大的资金来源不明,尚不排除有其他来源,即使部分来源于此前查明的指控事实,亦非及时上交。

  再次,从交存的动机、目的等方面分析,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其供述,毋保良交存钱物主要属于额数较大、请托事项难以处理及行贿之人口碑不好等三种类型,对于其交存行为,知晓人员范围极小,毋保良主观上仍抱有占有钱款的侥幸心理。

  “他这么做的意图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不然,完全可以选择上交到纪检机关的廉政账户。”公诉人说。

  法院认为,毋保良为掩饰受贿犯罪,采取边退边收的方式混淆视听、逃避打击,将部分收受钱物交存于招商局、县委办,并非属于法律规定的上交行为,而是犯罪既遂后对赃款的一种处置行为,量刑时可酌情考虑。

  据此,法院认为,毋保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赃,犯罪所得主要用于公务活动等具体情况,可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处毋保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其非法受贿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制网合肥2月27日电

  • 责任编辑: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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