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 全体否认单位行贿
今年1月21日,昆明市检察院突然提起追诉“漏罪”。对此,朱征夫分析,昆明中院可能向最高法院请示过,得到不构成诈骗罪的批复,故转而追诉单位行贿罪。
在追加起诉书中,检方指控董晓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兴云信公司非法转让给华美丰收公司。其间,董晓云收受华美丰收公司所送500万股“盐湖集团(00578)”股票的收益权(参考价值1.03亿余元),被告人崔伟收受华美丰收公司所送出资63万元的“盐湖国有股权”(参考价值799万余元)。检方认为,华美系高管张克强等5人构成单位行贿罪,应当负刑责。
庭审中,检方指出,“行贿500万股”的证据是宋世新与董晓云签订的送股协议。
宋世新辩称,之所以承诺送股,是因为深圳兴云信董事长杨承佳威胁称,将不保障完成股权转让。为保障投资权益,在杨承佳的领导董晓云暗示后,他决定以送股为名,稳住对方。
宋世新在送股协议上埋下“伏笔”。宋世新称,协议只有一份原件,盖了甲方华美丰收公司的公章,乙方空白未写,并设置了有效期。“这张协议(我认为)是无效的。主动权在甲方。我也从来没打算要兑现。这事我没跟张克强说过,它其实是废纸一张。”宋世新说。
董晓云庭上亦否认受贿。其辩护律师马军称,对宋世新开出的“废纸”,董晓云如获至宝,并将其存到香港银行的保险柜里。马军说,董晓云太傻太天真,被宋世新彻底忽悠,并且从结果看,送股并未兑现,所以不构成行贿受贿。
作为被告单位华美丰收公司的辩护人、刑法学家赵秉志在法庭上称:宋世新基于谋求推动华美丰收公司和深圳兴云信之间股权转让的正当利益,对董晓云作出虚假承诺,实际上更没有将所谓的贿赂送出,故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为了论证崔伟收受63万元的盐湖股,公诉方摆出汇款记录和购股记录等多组证据。对此,华美丰收公司和崔伟的辩护律师以此反证:“崔伟汇款63万元,正是说明他是委托做理财,而不是受贿。”崔伟亦称,直到后来被讯问,他才知这笔钱被用于购买盐湖股,至今他没有取回一分钱本金或收益。
对于两项行贿指控,张克强表示完全不知情,且他本人不是华美丰收公司的员工或自然人股东,无理由为此担责。朱征夫称,张克强既未直接策划、组织、指挥或批准上述“行贿行为”,也未直接实施、积极参加该行为,因此不是适格的华美丰收公司被控单位行贿罪的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