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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中国反腐之路:改革早期腐败程度相对有限

在中国共产党建立政权之初,那些被指腐败的人所犯的罪行明显较轻,大部分情况下都是如此。1997年,中国拥有了一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腐败进行了重新定义,一系列低级别腐败被免除了刑事责任,结果导致检察院起诉的案件数量再次大幅下跌。


  改革早期低级别腐败占主导

  在改革早期,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大多是普通案件。截至1989年,涉案金额超过10000元的重大案件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总量中所占比重还不到20% ,被起诉的高级别官员相对较少。

  1983~1987年,检察院以经济犯罪为由起诉了309名县处级及以上的官员(在中国的法律用语中,这种案件被称为“要案”)。平均每年起诉的要案数量为62件,还不到起诉案件总量的2‰。相比之下,1988~1989年,被逮捕的高级别官员多达932名,其中包括在1989年反腐运动中被逮捕的742人。

  从能公开获取的有限的数据中,我们可以判断,虽然改革早期的一些重大案件可以追溯到毛泽东时代,但大部分情况下,官员都是在改革启动之后才开始出现腐败迹象。

  如果说我们能获得的少量有关高级别腐败案件的数据有何启发意义的话,那就是这些数据表明腐败态势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大幅加剧,具体时间是在开始进行农村改革和第一轮城市改革之后。

  总而言之,有关改革之前以及改革初期的数据表明,尽管20世纪50年代受到调查、起诉的腐败案件的数量较多,但起诉率在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下降,而在“文革”期间几乎一度降低至零,这种现象不是因为腐败彻底消失了,而是因为负责调查、起诉腐败案件的机构在政治动荡中被解散或者暂时停止运作了。

  “文革”结束后,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检察院重新建立起来,反腐工作也逐步恢复了。20世纪80年代初,起诉率开始攀升,到1989年,起诉率接近于1980年起诉率的9倍。但1979年之后的新增腐败案件主要是普通案件,官员级别一般低于县处级。

  更重要的是,我们根据现有的有关大案的数据分析,腐败是在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加剧的。但我在下文中将进一步解释,高级别腐败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才开始加剧的。

  • 责任编辑:宋代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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