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四起三落”
1948年12月12日
中央书记处会议设立中央法律委员会,定位为“协助中央研究与处理有关全国立法和司法问题的工作机关”。
1949年
在政务院下成立政治法律委员会,中央法律委员会撤销。其管辖范围不包括法院和检察院系统。
1954年9月21日
第一届全国人大通过地方组织法,取消中央以下政府中政法委。同年,原政务院下设的政治法律委员会撤销。
1958年
中共中央发出通知,成立由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直接领导的中央政法小组,统筹和协调各政法部门。
“文革”期间小组名存实亡。
1978年
中央再次批准重新成立中央政法小组,负责处理包括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民政部在内的政法事务。
1980年
中央政法小组改制成为中央政法委员会,名称沿用至今。此时工作范围包括“妥善处理重大疑难案件”。
1988年
为实现“党政分开”,中央政法委被撤销,取而代之的是中央政法领导小组,职能减弱。
1990年
中央发出通知,恢复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并且加强其职能。
1991年
中央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成立,下设的办公室与政法委合署办公。
2000年5月
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同样与政法委合署办公。
资料来源于媒体公开报道
新京报记者涂重航邢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