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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地方化 司法改革路线图浮现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正在积极酝酿。本报记者获悉,司法改革中最受瞩目的保障司法独立,将着力解决司法地方化问题。

  “可能需要比15年更长的时间”

  在司法管理体制改革中,最受社会瞩目的内容是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这一方案的提出,首先是为了解决司法资源不均的问题。“有的地方法院案件数量不多,有的则过多,造成忙闲不均,浪费司法资源;有的地方法院管辖区域过大,有的则过小”,12月初,最高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撰文称。

  在青海、西藏等地区,人数在10人左右的基层法院、检察院并不鲜见,甚至几年前,西藏一个县检察院只有3名工作人员。

  “在中西部地区人口少、地域小、案件少的县,可能不再设基层法院、检察院。相邻几个县的案件将集中到一个法院、检察院办理”,上述人士称,“如果几个县的面积较大或相隔较远,可以由集中起来的县级院设立巡回法庭或派出法庭审理”。

  对于司法地方保护的问题,现实中普通公众更寄望于“上面”。高级法院,甚至最高法院派出巡回法庭审理地方案件,由此被改革者纳入视野。

  这一方案同样被高层注意,派出法庭作出的判决,将具有所派出法院的效力,即高级法院派出法庭,视同于高级法院的审级,最高法院的派出法庭,则能够代表最高法院。

  但这一设想亦面对现有法律障碍,按照我国的诉讼法规定,案件审理实行级别、地域管辖原则,比如普通民事案件在基层法院一审,在中级法院二审,如果省级法院的巡回法庭介入此案,将造成高级法院受理了由基层法院一审的上诉案件。

  “司法管辖与行政区划分离的改革,与人财物统管不同,前面写的是‘探索’,所以在此轮司法改革中可能不会实现”,陈光中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在蒋惠岭论述包括这两项改革内容的文章中,将“今后15年作为论述当前司法改革措施制定与实施的时间节点”,他甚至写到,“其实,有些措施从设计到确定,再到呈现效果,可能需要比15年更长的时间”。

  县法院或将不设行政庭

  “民告官”的行政案件是司法地方保护中最突出的问题,孟建柱在文章中提到司法管辖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时,即提出“通过提级管辖、集中管辖,审理行政案件或者跨地区民商事、环境保护案件”。

  2007年在贵阳市中院成立了我国第一个环保法庭,如今环保法庭已覆盖了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实现了与行政区划的适当分离。

  而在行政案件中,“现有规定可以提级审理、异地审理,但并没有明确文件予以规定,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中央财经大学行政法学教授高秦伟告诉记者。

  “老百姓起诉他所在县的县政府,所属市中级法院可以安排到该市内其他县异地审理,但还是在这个市的市政府的权力范围之内,效果可想而知”,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告诉记者。

  “自从《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后,最高法院主张建立专门的行政法院,以此摆脱行政案件中的地方保护,但由于牵涉其他事项,这一主张并未得到中央政法委认可”,高秦伟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可能的改革措施是推广行政案件提级管辖,将原本属于基层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提至中级法院审理,相应地,将本属中级法院的案件提至高级法院审理。“今后的基层法院可能不再设立行政法庭”,上述接近中央政法委人士称。

  知识产权法院却可能在行政法院之前“出生”。三中全会《决定》中称,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这并非出现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章节,而是出现在“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部分。

  “这一主张最早是由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针对的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上述人士称。

  与四个级别、两审中止的普通法院格局不同,“知识产权法院可能会在较大的市,依托当地中级法院设置,而不会是独立的系统”,上述人士称。但和司法管辖改革一样,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也在“探索”阶段。

  • 责任编辑:郑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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