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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历者讲述重庆劳教往事:整日劳作 工伤反加刑

近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将是中国法治历史上的重大事件,这一消息让黄成城、任建宇们兴奋不已。

  浦志强认为,劳教制度的危害,主要就是让人感到恐惧。“它太随意了,不需要什么法律依据,仅凭公安机关的认定,就可以把人关进牢里。研究表明,劳教显示出公安机关权力的专横,是维稳的副产品。”劳动教养制度的特点,决定了它在法治的环境之下不可能一直存在。所以,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顺应民意。

  李方平,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推动劳教制度废除的知名公益律师。11月18日,《法制周报》记者对李方平进行了专访。

  “你认为中央此次提出废除劳教制度是出于哪些因素的考虑?有何积极意义?”对于记者提出的问题,李方平称,作为法律人有必要对劳教制度的设立和运行进行深刻反思。毫无疑问,劳教制度是特定时空环境下的非法治产物,甚至与1954年《宪法》第八十九条“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 的规定直接相悖。(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劳教制度在肃反、反右、严打、维稳等各个历史阶段,均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劳教制度虽然将告终结,但它给中国法治和人权所带来的巨大负面影响,值得国人,尤其是法律人永远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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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事记

  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成为劳教的主要依据。

  1979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劳动教养制度可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一到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

  1982年,国务院颁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更多人员被纳入劳教范畴。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劳教废止具体实施方案有望年底公布

  “劳教制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法律文件确立的,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废止。”11月17日,北京市劳教局一位负责人称,在今年年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可能正式宣布劳教制度废止,劳教废止具体实施方案也将有望在年底公布。

  北京市司法局一人士称,废止劳教制度不是劳教局一家单位的事,还涉及公安局、法院和检察院。“现在公安机关不能再对轻型违法者作出劳教的行政处罚,只能法院判决是否有罪,所以这又需要检察机关的监督。”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冀祥德说,劳教制度废止前后还需要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措施进行制度衔接,比如司法机关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解决轻微刑事违法犯罪处罚问题;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快推进社区矫正制度,才能保障劳教制度废止后相关工作平稳过渡。本报综合

  • 责任编辑:赵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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