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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英雄”屡遭潜规则 状告国家审计署

  历经磨难无奈告国家审计署

  证人保护立法已有共识,但仍未成为正式法律

  最初,董航等三人提出要去北京落户,“因为大都市容易隐姓埋名”。不过,总行提出在沈阳或辽宁省境内进行安置,这一提法遭到他们的拒绝,因为“案子涉及面广,不安全——被举报的人能不恨我们吗?”

  董航等人知道落户北京的困难后,就要求省外安置,可根据每人投亲访友的意向安置,保证每个人安置后能够保持原来的生活水准,这样的要求在银行方面来看同样困难:“锦州市区的房价能跟北上广一样?其中一人的配偶是重点中学的老师,异地安置时,银行没有能力安排到同样的重点中学,至于改名等也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

  不过,2006年鲍宇还是被安置到了沿海某市,改过名字的鲍宇开始过上了普通人的生活,与董航也只是在年节时互相问候。

  在那一年,董航的孩子出生了,为了孩子能够有更好的教育,董航拒绝被安排到泰安,而选择了威海。“我们夫妻马上去了威海,接收我爱人的单位称,她必须辞掉锦州的工作,重新入职。这与我们得到的‘调转’通知不一致。如果重新入职,妻子的工龄、待遇怎么算?还有因为我还要跟总行沟通,那边就来电话说我不上班旷工,也许,在所有银行系统眼中,我们还是背叛者。可是,我们维护了国家的利益,怎么能是背叛者呢?”

  与董航相同,孟日涵也因为拒绝安排到某市,待岗至今。

  交通银行异地安置与董航等人的要求相去甚远,而作为企业,交通银行确实无力处理诸如户口等方面的问题。于是,董航于今年10月中旬,将国家审计署告上法庭,诉讼请求主要有两项:公开交通银行锦州分行虚假核销贷款案的专项审计报告;交通银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审计整改情况。庭审持续了两个小时,据媒体报道:出庭应诉的审计署法律部门工作人员陈述说,虚假核销贷款案是根据举报线索进行的审计调查,不是常规的审计项目,完成调查后,以《审计要情》形式上报国务院。而《审计要情》属于涉密文件,不能公开。

  事实上,国家审计署在1996年建立举报中心的时候曾发文《审计机关举报工作规定》,其中第五章保护第26条中表示“确因受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财产、经济损失的,举报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要求赔偿。”但在董航看来,这条内容过于空洞,“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举报后所遭遇的种种磨难。”

  举报者的作用显而易见,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报告说,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70%以上来自群众举报。但举报者却没有来自法律上的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曾表示,“我国大陆的证人保护制度空白之处太多。”法学界也曾将散落于民法和刑法中的保护规定,称之为“过于笼统”。曾参与1996年、2012年两次刑法修订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2012年修订的新刑诉法,才开始触及到证人保护制度,专项法律更是没有,内地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负责安置举报人及其家人。”

  作为举报人,在法律广义解释范围内,属于证人范畴。记者了解到,关于证人保护立法在1998年已经开始酝酿,并在第二年在学界达成初步共识,曾有媒体报道,在2005年证人保护法(建议稿)已经起草完毕,但多年过去,证人保护法并未通过立法成为正式法律。

  这就像是董航的命运一样,煎熬地等待着,盼望着不知距离的未来。

  • 责任编辑: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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