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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召开记者会通报薄熙来案二审情况

今天上午10点,本院的第22审判厅对上诉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公开进行二审宣判。本院认为上诉人薄熙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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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通报会现场

  大公网10月25日讯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日上午公开宣判薄熙来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无期徒刑判决。山东高院就此召开关于薄熙来案二审宣判的情况通报会。

  侯建军(山东高院副院长):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合议庭审议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和一审庭审录像资料,审查了上诉人薄熙来的上诉状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多次询问了薄熙来,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核实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审查,充分保障了薄熙来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本院依法做出二审裁判。今天上午10点,本院的第22审判厅对上诉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公开进行二审宣判。薄熙来的四名亲属,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人士100余人旁听了宣判。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薄熙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薄熙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薄熙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

  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位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薄熙来供认犯罪的自述材料和亲笔供词与证明其犯罪事实的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物证能够相互印证。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理由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定为终审裁定。二审裁定书会在本院的官方网站上全文发布。

  上午的公开宣判,依法顺利进行,法庭旁听秩序正常。本院受理此案后,各地人士非常关注,很早就有人提交了旁听申请,因审判厅的旁听席位有限,很多提交旁听申请的人员,包括在座的各位记者无法进入大厅旁听,请大家原谅。

  今后本院将继续在审判工作中落实司法公开的原则,希望各位记者继续关心支持本院的工作,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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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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