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资料图)
香港文汇报讯 (记者 马静 北京报道) 全国人大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有效监督功能。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22日)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报告。这是1989年后,时隔24年最高检再就反贪污贿赂工作专门向全国人大提交报告。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认为,此举是要加强反腐败工作的法制化。
最高检早前公布了今年前8个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最新进展。统计显示,今年1月至8月,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大案18,283件,占立案总数的80.8%,同比上升5.7%。立案侦查贪污贿赂要案1,761人(含厅级以上129人),占立案总数的5.7%。最高检反贪总局先后立案查办了国家发改委前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前局长刘铁男等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副部级以上干部。各省级检察机关也查办了一批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
毛昭晖在接受本报采访时指出,全国人大对两院(最高检及最高法)行使的是全面监督的职责,当前在加大反腐败的同时也要加强权力机关在整个反腐败制度体系中特定功能的发挥,此次最高检向全国人大做报告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可以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对最高检反腐败工作的监督作用。
借此契机完善法制建设
“反腐败不只是中纪委、法院、检察院等监督机关的职责,还牵扯到整个法制的完善、制度的完善。”毛昭晖指出,最高检通过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可以从立法角度对当前反腐败中做的经验或者不足的从反腐败法规建设加以考量,对今后的反腐败的法制化能提供很有效的制度上的保障。“最高检向全国人大做反贪贿工作报告是一个好的契机和开端。如果这种报告在全国人大需要立法或制定法规等特定活动下进行将会更有价值。”
听取反贪报告应常规化
资料显示,1989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听取当时的最高检检察长刘复之的《关于检察机关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情况的报告》。最高检监所检察厅原厅长陈振东认为,人大听取检察院专项反贪报告并进行监督,应该制度化、常规化。但不知为何,在1989年第一次反贪污贿赂工作报告之后,类似专门的工作报告被中断。
当年这份《关于检察机关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情况的报告》披露了当年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的开展背景、具体进展;罗列了当时查办的大案要案,总结了案件特点;介绍了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等具体情况。曾任最高检首任反贪总局局长罗辑表示,检察机关向人大作报告,可更加引起人大对反贪工作的重视,并促使最高检反贪总局于1995年11月成立,标志着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工作进入专业化、正规化轨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