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了政治协商制度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1959年12月2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西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拉萨召开,宣告政协西藏委员会成立。从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西藏确立,为西藏各阶层、各界人士都能在政治生活中充分表达意见和发挥作用提供了保障。西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通过人民政协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西藏自治区政协广泛吸收西藏各界、各族人士参加,注重和体现委员人选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各级政协委员广泛团结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深入调查研究、建言献策,是推进西藏建设的重要力量,为促进西藏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目前,西藏共有全国政协委员29名,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26名。2008年至2012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共收到提案1507件,并已全部办复。
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也是中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西藏各族人民除了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普遍性的政治权利,还享有民族区域自治的特殊性的政治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西藏自治区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包括立法权、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权、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人事管理权、财政管理权和自主发展文化教育权等。
西藏自治区自1965年成立以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290多部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对多项全国性法律制定了适合西藏特点的实施办法。例如,西藏自治区分别于1981年和2004年制定变通条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男女法定婚龄分别降低两岁,并规定对执行变通条例之前已经形成的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再如,在执行全国性法定假日的基础上,西藏自治区还将“藏历新年”、“雪顿节”等西藏传统节日列入自治区的节假日。在全区干部队伍中,藏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占70.53%,其中县乡两级领导班子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73.03%。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人民政府主席由藏族公民担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贯彻实施,使西藏各族人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权利得到可靠的保障。
扩大了城乡基层民主
在中国,基层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有效形式,是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经过多年探索,西藏逐步发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农牧区基层民主制度。在西藏,村民自治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结合,推动了基层民主建设制度化、规范化,保障了基层群众参政议政的权利,调动了基层群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1959年7月5日,山南地区克松村的443位农民成立了西藏第一个农民协会,标志着西藏基层民主建设的开端。1993年,颁布《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全区村委会选举步入规范化轨道。目前,西藏95%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并不断健全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为主体的民主管理制度和以村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实现全覆盖,全区90%以上的村设立公开栏,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在西藏第七届村(居)委会换届中,有168.68万人进行选民登记,直接参加选举的选民有149.52万人,参选民众踊跃投票,参选率达到88.7%,共选出村(居)委会成员26335人。城市基层民主政治不断完善。西藏192个城市社区全部建立了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等社区组织,社区居民自治有充分的组织保证。
新型民族关系得到确立和巩固
西藏自治区以藏族为主体,有藏族、汉族、回族、门巴族、珞巴族、纳西族以及夏尔巴人、僜人等40多个民族。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西藏各民族共同开发了西藏高原,共同缔造了西藏历史,成为中华民族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确立并实施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繁荣为基本内容的民族政策。和平解放60多年来,国家的民族政策在西藏全面贯彻落实,既消除了导致民族不平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因素,也消除了西藏地方的阶级差别和人身依附关系,各民族间建立起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动下,西藏与全国、藏族与其他民族以及西藏自治区内部的自主性人口流动更趋频繁,各民族之间相互往来、相互包容、相互融合成为民族关系的主流。在各民族公民到西藏经商、务工、交流、朝佛、旅游的同时,大量藏族公民从西藏以及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的藏族聚居区涌入内地大城市经商、务工、求学、谋职、交流、旅游。根据中国藏学研究中心2011年开展的内地藏族流动人口课题研究,目前在北京、上海、成都、广州、西宁、兰州、昆明等中国大城市,都有为数不等的藏族人口流动或者定居生活。其中,成都市区有户籍藏族人口3万多人,无户籍常住性藏族流动人口在15万至20万之间,在成都市多个县市区已经形成了数个藏族聚居区。西藏自治区政府大力推进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每年9月集中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月活动,每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四、文化保护和宗教信仰自由
西藏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独特魅力吸引着世人。多年来,中央政府和西藏自治区政府倾力保护和弘扬西藏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努力建设中华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地,使西藏文化得到了保护与发展。
保护和发展藏语言文字
藏语文学习使用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均明确规定,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西藏自治区先后颁布实施《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和《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将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西藏教育系统推行以藏语文授课为主的双语教学体系。目前,所有农牧区和部分城镇小学实行藏汉语文同步教学,主要课程用藏语授课。中学阶段也同时用藏语文和汉语授课,并在内地西藏班中学开设藏语文课。截至2012年底,西藏实施双语教学的小学在校学生282914人,占小学在校生总数的96.88%;中学在校学生177981人,占中学在校生总数的90.63%。现有双语教师23085人,各级各类学校有藏语专任教师3700人。
藏语文在政治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法规,西藏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和公告都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在司法诉讼程序中,对藏族诉讼参与人都使用藏语文审理案件,法律文书也使用藏文。目前,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厅翻译室,各地(市)编译局和所有县翻译室都实现了办公自动化。全区每年的翻译总量达6000多万字。各单位的公章、证件、表格、信封、信笺、稿纸、标识以及机关、厂矿、学校、车站、机场、商店、宾馆、餐馆、剧场、旅游景点、体育场馆、图书馆等的标牌和街道、交通路标等,均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藏语文类精神文化产品更加丰富。西藏共有14种藏文杂志、10种藏文报纸。西藏人民广播电台开办有42个藏语(包括康巴语)节目、栏目,藏语新闻综合频率每天播音达21小时,康巴语广播频率每天播音18小时,西藏电视台藏语卫视24小时播出节目。2012年,西藏自治区出版藏文书籍780种,印数达431万册。
藏语文使用迈入信息化。藏文字符计算机编码已通过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国内自主开发的藏文编辑系统、激光照排系统、电子出版系统得到广泛应用。通过互联网和手机等藏语文平台,浏览阅读、收听、收看国内外新闻和各类资讯,成为众多藏语文用户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国家在保护和发展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在包括民族地区在内的全国各地公民中推广汉语普通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以“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在中国,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以保护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为借口,抵触或反对推广、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保护和弘扬优秀文化遗产
文物古迹得到有效保护。西藏自治区先后颁布《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布告》、《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定,文物保护工作日益法制化、规范化。目前,西藏有各类文物点4277处(其中国家级55处、自治区级210处),馆藏文物232万件(套)。布达拉宫、罗布林卡、大昭寺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拉萨、日喀则、江孜被列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西藏博物馆被列为国家一级博物馆。2000年以来,中央先后投入资金20.4亿元,实施了一系列重点文物保护维修工程。其中,布达拉宫、罗布林卡、萨迦寺三大重点文物保护维修工程投资3.8亿余元。
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发展。西藏自治区及各地市成立了民族文化遗产抢救、整理和研究机构,对民间文化艺术遗产进行全面普查。先后编辑出版了《中国戏曲志·西藏卷》、《中国民族民间舞蹈集成·西藏卷》、《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西藏卷》等十大文艺集成志书,收集整理民族音乐、歌曲、曲艺一万余首,文字资料3000多万字。目前,西藏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近800个,传统戏剧演出机构80多个,传承人1177名。其中,藏戏和《格萨尔》史诗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藏族唐卡、藏族造纸技艺等75个项目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68名传承人被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323个项目和227名传承人入选自治区级名录,158部珍贵古籍入选国家珍贵古籍名录。文化部和西藏自治区先后命名了5个国家级民间艺术之乡、19个自治区级民间艺术之乡、2个特色艺术之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