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针对此次全军的两项普查工作发现的许多矛盾和问题,如果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不得已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法律途径解决,全军各有关单位要有军队房地产法律诉讼在一段时间内有多发趋势的思想准备。而法律诉讼必须遵循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提供“以事实为根据”的事实,是能够为确凿的证据即证据原始文件所证明的事实。这就需要全军的两项普查工作要普查和清理相关原始资料即证据原件,普查过程中要注重按照应对诉讼证据要求查明事实情况,按照“诉讼证据标准”构建档案管理体系,并与加强军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档案管理相结合。军队各有关单位务必要从证据资料和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方面提前做好准备,依靠确凿的证据依法维护军队的合法权益。
四、建章立制,标本兼治,完善军队建设工程和房地产的立法工作
1990年4月20日,中央军委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2000年6月21日,中央军委颁布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4月20日中央军委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新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新条例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属于中央军委颁布施行的军事法规,应当说,《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是“军队房地产领域”最高等级的规范性文件,已经成为全军后勤管理机关执行军队房地产管理政策的依据,甚至也成为部分法院裁判军队房地产涉诉纠纷时援引的依据,其法律适用意义毋庸赘言。
时至今日,重新审视“2000版条例”,我们不难发现不但所依据的上位法律有很大变动,而且适用的实际情况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2000年以后,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新颁或者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城镇房屋租赁、房屋登记等领域制定了新的司法解释,尤其是近十年来,全国房地产业高速发展,农村城镇化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颁证风起云涌,军队房地产管理领域出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适用的客观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军队房地产涉诉纠纷高发频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亟需大修。
虽然“2000版条例”施行后在军队房地产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军队房地产的管理和规范军队房地产经营提供了依据和遵循,但13年来,国家颁行了大批重要的法律,全国范围房地产行业的客观实际情况也与当时不可同日而语,“2000版条例”与现行法律和客观实际情况发生冲突是必然现象,这是制定法的滞后常态。有意义的是,军队房地产立法部门和管理部门要研究和关注这种冲突的原因和内容,找到解决这种冲突的办法和对策,为军事法规修订以及开创依法管理的新局面提供正确的理论牵引和鲜活的实证分析。
1.“2000版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冲突。“2000版条例”规定了军队和地方之间的有关军队房地产租赁、换建、合建、有偿转让、兑换等民事流转的内容,总后勤部据此也制定了大量有关军队房地产经营的军事规章,这意味着军地之间有关军队房地产流转方面的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都要遵守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这里的冲突就是军事法规对于军队房地产流转法律关系中的地方民事主体是否具备普遍适用的效力。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认识上的混乱。
2.“2000版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冲突。为了加强军队房地产管理,“2000版条例”中安排了计划管理制度、用途管制制度、许可证制度、划区管理制度和保密审查制度,并在多处规定了“报经中央军委、总部审批”的条款。对于这种“军委总部审批”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应做如何理解,这种审批是不是就是公法意义(行政许可法意义)上的“行政审批”,立法并未给出明确的答案,司法实践中也出现很多混乱状况。
3.“2000版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冲突。“2000版条例”规定“军队房地产”是指依法由军队使用管理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用于营房保障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附着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对军队房地产依法进行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对于确定军队房地产的权源归属,从源头和根本上避免、杜绝军队房屋所有权和军用土地使用权流转纠纷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施行以后,军队房地产登记问题开始凸显很多法律问题
4.“2000版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冲突。“2000版条例”并没有完全禁止“军队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对军队房地产的租赁、合建、换建和兑换作出具体规定,这应当成为军队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依据,总后勤部据此制定了多部军事规章并制定了军队房地产民事流转合同的参考样本。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以后生效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效力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准,并且违反行政法规“禁止性效力性规定”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但是“2000版条例”属于军事法规,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否属于同等效力位阶立法未予以明确,人民法院能否依据军事法规作为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也存在争论。
5.“2000版条例”与客观实际情况的冲突。13年来,全国范围内房地产业高速发展,各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意识法制意识开始觉醒,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大幕拉开,农村城镇化进程启动,军队房地产的价值激增,军队房地产各使用管理单位的开发经营行为增多,军队房地产领域涉诉纠纷和违纪违法案件频发,部分军事训练用地存在权属纠纷,军地之间联合建房、合作开发纠纷不断涌现,“2000版条例”及相关配套的军事规章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客观实际情况。综上所述,13年前开始施行的“2000版条例”亟需大修!
作为致力于“军队房地产和工程建设法律实务”研究的专业律师,我们尝试提出如下修法建议:建议军委法制局将“2000版条例”纳入立法规划,组织军队法律力量结合“两项普查工作”同时开展调研工作。修法时,建议考虑行政权与军事权的联系与区别,考虑与立法法、物权法、合同法、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效衔接,考虑与军队房地产管理的客观现状相契合,考虑服从和服务于保障军队建设发展需要,高瞻远瞩,高屋建瓴,制定出一部高质量的军事法规,或者联合国务院共同出台一部普遍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队房地产管理条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是指导全国律师在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领域的业务研究和实务指导的专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维权南京协调中心是总参谋部在江苏片区涉军维权工作机构,维护军队合法权益是专业律师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和本职工作。对全军开展的“两项普查工作”及其会面临的法律问题,我们将密切关注并根据军队单位的服务需求,责无旁贷提供一流的专业法律服务保障,坚决捍卫军队合法权益。
(原标题:推进全军基本建设项目和房地产资源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