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供无效?重证据不重口供
薄熙来在庭审时曾全盘翻供,推翻之前供词,拒不认罪,为自己辩解。判决书认为,起诉指控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的事实,分别有唐肖林、徐明、薄谷开来、王正刚、王立军等多名证人的证言及相关物证证据证实,薄熙来亦曾供认其中部分事实,且其有罪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薄熙来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指出,刑事诉讼法规定,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没有口供,其他证据确实充分,就可定罪。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并不影响对案件最终判决。
薄熙来强调,自己在中纪委和高检期间所书写的亲笔供词遭受压力,是非法证据,应予排除。陈卫东表示,刑诉法54条规定,採取刑讯逼供或者採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属于非法证据。压力不属于法律规定派出非法证据的情形。
提早判决?判决书日期合规
对薄熙来案的判决是22日上午进行的,而判决书日期则标註为9月21日。对此,济南中院22日午时通过官方微博发布“判后答疑”解释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相关规定,判决书尾部的年月日为作出判决的日期。当庭宣判的,应当写明当庭宣判的日期,定期或者委託宣判的,应当写签发判决书的日期。本案判决系庭后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于2013年9月21日签发。故判决书形成日期早于宣判日期,符合法律规定。
钱列阳 著名刑辩律师
(刘志军辩护律师)
与同是政治局委员的陈希同、陈良宇比,薄熙来两千多万的受贿数额判无期不算重。和判处死缓的刘志军六千多万的受贿金额比,薄熙来量刑无期也合情合理。
洪道德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除非薄熙来有证据能证明徐明赠予薄谷开来房产(法国尼斯的房产)与薄熙来的职权无关,否则,薄熙来只要是知情而未反对,这笔房产就是薄熙来的受贿。否则所有官员都可以拿自己亲属做白手套,中国的刑法不会允许这种漏洞存在。
江 平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本案充分尊重被告的权利,审判长能做到公正主持,检察院建议重判也是合理的。
毛立新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薄没有自首、立功、认罪等行为,所有法定从轻量刑的情节都没有,作出无期徒刑的判决也属意料之中。 (本网记者隋晓姣/中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