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日腐败”司法认定不难
“这是人情往来”、“我们是朋友,过节送点礼很正常”……在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刘玮印象里,大多数腐败案件都存在节日行受贿情形,“人情往来”往往是一些被告人的挡箭牌。
刘玮说,一些被告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节日收受贵重礼品、甚至金钱,难以认定为受贿,“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受贿并不难”。
他告诉记者,法官一般综合4方面因素判断节日收礼是否为受贿:即看双方是否为亲属、长期固定的朋友关系;所涉财物金额是否符合正常人情往来,一般人情往来不可能送名表等特别贵重物品;是否有差不多等价的“礼尚往来”;是否存在请托事项,不论是事前、送礼中还是事后请托。
“很多抱有人情往来不是受贿想法的落马官员,事实上很清楚这些送礼者的真正用意。”张磊说,节日贿赂与一般人情往来很好区分,他们之间一定存在某些利益关系,不论是现存的还是潜在的。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满5000元就达到起刑点,而5000元非常容易达到,之前审理的不少案件,被告人收受的购物卡就远超过5000元。”刘玮提醒说。
禁收利益相关人任何礼品
如何区分人情往来和节日腐败?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认为,可以从人员身份和礼品性质上加以区分。送礼者为利益相关人员,如与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业务相关的、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非公务活动用公款送礼的,均为节日腐败,应当禁止。
林喆认为,我国应尽快建立反腐败法,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礼品限额。“可参考国外一些国家规定,一次或一定期限内多次累加收礼超过300元的,即视为违法行为”。
“既然选择了公职,就不能随便收礼,即便是朋友、战友的礼物,也不应该超过300元。”林喆说。
“中央对节日禁止收受礼品一直紧抓不放,基本每年重大节日前都会发文要求,但这种风气并未得到有效控制。”任建明坦言,要立竿见影还很困难,治本需要进行制度改革,建立更为完善的社会行为制度,依靠制度办事,铲除关系生存的土壤。
任建明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领导人反腐决心很大,经过一段时间整治,效果不错,比如高端餐饮市场、高价月饼、螃蟹等,都不同程度回归理性。但治理腐败是一项很复杂的工程,需要从易到难一步一步来,狠抓节日风气,是很好的切入口。
本报北京9月17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