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万元属于民间借贷?
雷政富及辩护人提出涉案的300万元属于肖烨的公司与明某某的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与雷政富无关,肖烨的行为也不属于敲诈勒索。二审法院认为,肖烨等人色诱官员拍摄不雅视频,目的就是为了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获取非法利益。
在通过胁迫方式获得巨额资金后,肖烨并未投入所谓的工程,而是很快转入私人账户;在借款到期后,其将巨额资金借给他人获取高息、进行高档消费,拒不归还涉案款项。后因利用不雅视频进行敲诈勒索受到司法机关调查,雷政富、肖烨为了逃避打击、掩盖犯罪行为,二人商议后,肖退还明某某的公司100万元。涉案300万元的性质名为公司之间的借贷,实为敲诈。
肖烨的公司是否向明某某的公司出具借条、有关款项是否在公司账上有所体现,不影响款项性质的认定。
雷政富因为担心不雅视频曝光,从而被迫答应肖烨的要求,为其找人提供资金;明某某答应借款给肖烨,放弃对该“借款”的追索,实际上是明某某为肖烨敲诈雷政富的款项买单,都是基于雷政富的职权,对此雷政富是明知的,双方具备权钱交易的性质。至于明某某是否知道雷牵涉到不雅视频,不影响对案件性质的认定。雷政富及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范某某所送10万元已经归还?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雷政富通过聂某某收受范某某10万元,有证人范某某、蒋某的证词以及雷在侦查阶段的供词为据。
对于还款问题,范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一审出庭时,均称他送钱是在北碚某医院三甲评审会后,雷政富亦认同该时间,但书证显示该评审会是在8月16日,范某某一审庭审中称聂某某8月1日退还范10万元的证词明显虚假。
虽然聂某某、范某某一审当庭均证实该10万元已由聂及时退还给了范,二人在庭审作证时对有关还款的具体细节均能清晰回忆,但二人在还款时所乘车辆、所处位置等诸多细节上明显矛盾。此外,聂某某称其乘坐本单位驾驶员周某某的车到医院还款的情节,也无法得到证人周某某的印证。
关于雷政富提出当场拒收了印某某所送1万美元的意见,二审法院认为,对于原判认定雷政富收受印某某1万美元的事实,雷不仅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而且在一审庭审前半段还承认收受印1万美元用于购买纪念品,供述内容与印的证言在细节上均能相互印证。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雷政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