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切实保障辩护权体现现代刑事诉讼要求。辩护权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其行使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其充分行使是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所需。在已经进行的薄熙来案件的法庭调查阶段,我们看到了法庭对被告方辩护权的充分保障。被告人否认指控、推翻原来在案的供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控方出示的各种证据进行的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出庭作证的多名证人都进行了数十次的交叉询问,法庭均予以允许和充分保障。被告人当庭提出的所有发言申请法庭均予以准许;而控方在举证阶段不当地发表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时,审判长几次予以制止,提醒公诉人对被告人辩解的质证意见应在质证阶段再行发表,辩论意见则应在辩论阶段再发表,从而非常充分地保障了被告方辩护权的行使。所以在8月23日的第二天庭审中,被告人薄熙来当庭表示:“对昨天的审判,我感觉审判长的掌握是文明的、是理性的、是公允的,我感到满意。”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庭充分保障被告方的辩护权,被告人薄熙来发表了长达90分钟的自行辩护意见,两位辩护人也为被告人进行了认真的辩护。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法庭也保障薄熙来充分地发表了最后陈述意见。本案中法庭对辩护权切实而充分的保障,是现代刑事诉讼的要求和体现,值得充分肯定。
其四,切实保障证人出庭作证值得肯定和弘扬。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人证言是法定证据的一种,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证人有作证的法定义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控辩双方有异议且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证言,为了能够进行充分的质证并保证其属实而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对于关键证人,应当以要求其出庭作证为原则,这对于切实查明案情和充分保障辩护权、控诉权的行使,均至关重要。我们看到,在薄熙来案件的庭审中,法庭传唤了多位证人到庭作证,尤其是关键证人徐明、王正刚均到庭作证,薄谷开来以同步录音录像当庭作证,出庭作证的证人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并与被告人对质,无疑对查明案情具有重要意义。而对于薄熙来因质疑薄谷开来的证言和其精神状况而两次强烈要求薄谷开来直接到庭作证,审判长依法并合理地回应说:控辩双方都曾申请薄谷开来到庭作证,根据双方的申请,本庭经过审查也认为薄谷开来应到庭作证,在庭审前本庭曾派法官到羁押她的监狱面见她要求她出庭作证,但她明确表示拒绝到庭作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的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所以在法庭依法通知她后,薄谷开来明确表示拒绝出庭作证,本庭依法不能强制她出庭。本案审判中注意传唤多名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做法值得肯定和弘扬,而以往在一些刑事案件甚至是重大刑事案件审判中往往不注意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陋习则值得检讨和纠正。
正如有评论所说,这是中国司法史上用微博报道高官腐败犯罪案件的首例,是在司法公开与维护庭审秩序之间的合理平衡,堪称近年来我国庭审中使用新媒体的标志性事件。这一标志性事件甚至也得到了外国媒体的广泛关注和赞誉。笔者认为,对法院促使本案庭审公开、透明的种种努力尤其是微博直播的探索值得充分肯定和认真探讨总结,应当学会充分利用新媒体促进我们的司法文明;当然,我们也还要看到微博直播与电视现场直播的差距,注意利用多种媒体服务于我们的司法公开。
最后,相信薄熙来案件审判在程序正当的基础上一定会有公正的审判结论,即本案会是一起兼具程序正当与实体正义的典型案件;相信本案的审判会有力地促进我们党和国家的反腐败事业和依法治国步伐;也希望关注本案的研究会繁荣和促进我国的法学理论。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