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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审薄熙来针对涉嫌犯罪行为 未涉及政治错误

对薄熙来案件的公诉和审判,针对的都是他涉嫌犯罪的行为,是受贿、贪污、滥用职权这些为我国刑法所明文制裁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也是当今各国刑法所普遍惩处的犯罪行为,而并没有涉及他的政治错误、工作错误或者是针对他的道德问题,从而严格地区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弘扬和贯彻了现代法治的原则与精神。

  二、薄熙来案件审判中的刑诉法问题

  刑事诉讼法问题,是薄熙来案件审判中最有看点的方面,也是事关本案公正审判与否最为重要的方面,因而在其法治意义之下首先值得谈论。

  其一,异地审判有助保障司法公正。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涉及较高职位的官员犯罪案件尤其是高官腐败犯罪案件,逐步注意适用了异地审判。此次薄熙来案件审判也是如此,既没有在其案发前的工作地重庆审判,也没有在其曾经工作地辽宁、北京审判,而是选择了与其工作地无关的山东省济南市审判。虽然近年来我国对高官犯罪案件实行异地审判已成为一种司法惯例,但是在刑事诉讼法上尚无明确的规范要求。不过刑事诉讼法第26条“上级人民法院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大体上为对高官犯罪的异地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异地审判薄熙来案件,并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协调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对薄熙来案件进行异地立案侦查和起诉。对高官犯罪案件尤其是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实行异地追诉和审判很有必要,其作用主要在于排除案发当地或高官曾经任职地对办案工作的种种阻力、干扰和不当影响,以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司法公正;同时也有助于消除社会公众对案件审判能否公正的担忧,增强刑事追诉与审判的社会认同。因此,我国司法实务要坚持对高官犯罪实行异地追诉和审判,并推动其进一步向制度化和法制规范化方向发展完善。

  其二,遵循诉讼程序堪称典范。根据有关介绍,201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决定由中纪委对薄熙来贪腐问题进行立案调查;2012年9月28日,中央政治局决定将薄熙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2年11月4日,中共十七届七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央纪委关于薄熙来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2013年7月25日,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以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和滥用职权三种罪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案件侦查阶段,薄熙来的家属曾为薄熙来提供了多名不同的律师人选,最后经薄熙来本人选择确认,聘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两位知名律师李贵方、王兆峰担任其辩护人,到了案件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薄熙来直接聘请上述两位律师继续担任其辩护人。2013年8月22日上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公开审理薄熙来案件,被告人薄熙来及其两位辩护律师到庭参加庭审,开庭的大法庭旁听席上座无虚席,包括被告人亲属5人和陪同人员2人、新闻媒体记者19人及社会各界人士等共计110人参加旁听。法庭在开庭之初即依法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交待了各项诉讼权利。在法庭调查阶段,薄熙来对起诉书指控的三种犯罪之事实进行了陈述,对庭前的供述翻供并否认了三种犯罪的指控;公诉人则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证人同步录音录像等有关证据,徐明、王立军、王正刚等多名证人出庭作证,公诉人还在法庭上播放了在庭审前办案过程中讯问薄谷开来的同步录音录像,控辩双方对庭上出示的各种证据进行了充分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而激烈的辩论,法庭切实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被告人又作了充分的最后陈述。原来预计两天的庭审时间,因为查明案情和充分质证、充分辩论的需要,法庭依法合理地予以大大延期,总共进行了5天,实际用去4天多的时间,以保证公正审判。纵观本案的整个追诉尤其是审判过程,可以说是较为全面、严格地遵循了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范,贯彻了正当程序与人权保障的现代刑事诉讼的各项相关原则与精神,堪称我国遵循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典范,其中有很多值得充分肯定和研究、提倡之处,如公诉方对多种证据的运用、法庭对辩护权的充分保障以及证人的出庭作证等。

  • 责任编辑:艾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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