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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军“合伙人”

在刘志军的案卷材料中,“丁书苗”是一个高频词,这个被注明“另案处理”的女商人,2011年初始被查,随即牵出刘志军。刘志军此前的供述也提及他与丁的交往动机——“他帮助丁书苗把企业做大做强,是为自己的仕途打造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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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养路工人登顶铁道部长,任内创下世人瞩目的高铁奇迹,及至法庭上刷新贪腐纪录,刘志军案不仅昭示了寡权垄断之弊,也给法律出了多道难题。

  ——谁的钱袋子。刘志军丁书苗同盟创下39.76亿元回报,其中案涉374套房产及人民币近8亿元等财产。且不论个人消费,丁为刘打捞下属花费4400万元,意图扶正一名副部长耗资500万元。于现实操作而言,丁书苗的钱就是刘志军的钱,刘志军的权亦是丁书苗的权,双方不必固化为契约。但司法如何认定?

  ——非物质贿赂。除了经济利益输送,2003年至2009年间刘志军嫖宿多名女性,其中三人由丁书苗出资安排。包括性贿赂在内的非物质贿赂能否入罪,也是公众对刘志军案的又一个疑问。

  ——死刑存与废。尽管辩护律师称刘志军无立功表现,但检方建议法庭从轻处罚,是本案又一争议之处。倘若死刑制度的执行存在“普遍性威慑、选择性适用”,则不如顺应国际趋势废黜,毕竟已有六名省部级高官被执行死刑,亦未阻止这一群体的高腐后继。另外,公众知情权并未被尊重。纳税者为本案支付了巨额成本,理应获得更多法庭内外的信息,亦是避免同类教训的起码要求。

  ——编者

  2013年6月9日,端午小长假前最后一个工作日,雨袭京城,初夏微带凉意。位于内城东南角的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却是当天全国的新闻热源。

  肇始于2011年2月的铁道部贪腐风暴,波及铁路系统官员、国企法定代表人和民营老板30余人。在接受历时两年多的调查后,原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在这里走上被告席。他被指控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两项罪名。

  庭审当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戒备森严,全天只审理刘志军一起案件。为让高层领导能通过视频观看刘志军案的审理,法院专门对所涉法庭进行了改造。

  出庭受审的刘志军身着便服,与在任时相比,他消瘦了许多。由于身体病痛,无法落座,他选择全程站立受审。

  检方指控,刘志军涉嫌收受11人贿赂款共计6460.54万元,其中卖官受赂1178.65万元,其他则由商人进贡;涉嫌滥用职权,帮助山西女商人丁书苗(本名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利39.76亿元。在铁路系统内持续“卖官”25年、干预铁路工程和动车组装招标,以及帮助丁书苗及其亲属的企业捞钱,构成他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

  在刘志军的案卷材料中,“丁书苗”是一个高频词,这个被注明“另案处理”的女商人,2011年初始被查,随即牵出刘志军。

  丁书苗执掌的博宥集团,涉足高铁设备、酒店、影视广告项目,其多宗经营背后都能找到刘志军运作的身影。刘志军涉嫌滥用职权罪于其他相关案件被扣押冻结的巨额财富,大部分也都在丁书苗的名下。

  以高铁工程项目招投标为例,丁书苗充当着刘与外界利益输送的“代理人”,并将钱财收入自己囊中。随后,她按照刘的委托替其办事,罗织关系网。刘志军归案后曾供述,他帮助丁书苗把企业做大做强,是为自己的仕途打造经济基础,以备在他需要的时候,丁书苗能为他奔走,并用金钱铺路。

  与帮助丁书苗获取的数十亿元暴利相比,刘志军仅被指控涉嫌受贿6460.54万元。两个数额之间的巨大反差,也让外界质疑,“合伙人”丁书苗的存在是否稀释了刘志军的犯罪成本?

  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对《财经》记者分析,刘志军案反映了近年来官员贪腐正逐渐从权钱交易转为非物质化贿赂。刘志军与丁书苗之间的默契,使他们的交易已无需合同固化,导致法律难以有效从追究官员的罪责。

  因此,反思刘志军与丁书苗的合作模式与罪控审判,对贪腐官员的究责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指控争议

  从落马至受审,刘志军从公众视线中消失了足有28个月。官方调查对外虽一直讳莫如深,但并非密不透风。两年来,涉案信息被铁道部、审计署等陆续披露,媒体的调查也大致勾勒出了刘的贪腐版图及其寻租背后的暴利。

  但是,刘志军此番所受指控内容,却出人意料。其所涉罪名,虽未超出此前间断公布的调查结果,但所涉犯罪金额远远低于预期。曾近距离接触过刘志军案的一名知名律师对《财经》记者表示,他对诉讼标的也感到诧异。

  司法材料显示,刘志军被指控的6460.54万元犯罪所得,全部来自于他涉嫌受贿一项罪名。而他涉嫌滥用职权罪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以及协助山西女商人丁书苗攫取的数十亿元巨额财富,在其被指控的涉案标的里未有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因刘志军涉嫌滥用职权罪而于其他相关案件被扣押冻结的大量财产,并不在他的名下,也未计入他的直接犯罪所得,包括人民币795536418.55元、235657.22美元、2232021欧元、157205.32加元、85251441.44港元,冻结股票账户9个,冻结房产37套,冻结伯豪瑞庭酒店100%股份和房产337套,扣押汽车16辆,冻结英才会所100%股权、智波公司60%股权,扣押书画、饰品等物品612件。通过核对工商注册信息和相关案件材料,上述扣押冻结清单中,绝大部分财产都在丁书苗及其亲属和相关公司的名下,扣押冻结也是通过丁所涉案件来执行。

  刘志军的代理律师娄秋琴向《财经》记者说明,刘涉嫌滥用职权罪使丁书苗收益颇丰,但是这些钱始终在丁及其亲属的账户内,除了已计入受贿指控的4900万元,并无证据显示,两人还有财物上的往来。检方举证前述扣押冻结的财产,主要是对应刘志军因涉嫌滥用职权对国家造成损失的挽回情况。

  但是,不同意见则认为,财产归属的认定,不单看所有权,还要考虑实际的处置权。一位资深法律人士提出,从刘志军案披露的信息来看,丁书苗在刘与外界的利益输送中充当了“代理人”的角色,并按照刘的安排替他办事,罗织关系网。

  刘志军此前的供述也提及他与丁的交往动机——“他帮助丁书苗把企业做大做强,是为自己的仕途打造经济基础”。

  丁书苗受刘志军指使为他的下属何洪达脱罪,侧面印证了上述说法。2008年至2009年,原铁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达被中央纪委调查,刘志军让丁书苗疏通关系替其开脱。丁为此花费4400万元,最终被骗,何洪达因受贿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获刑14年。这起诈骗案的公开审理,也让外界首次窥见刘志军和丁书苗的合作模式。

  外界质疑,“合伙人”丁书苗的存在,稀释了刘志军的犯罪成本。从刘志军的案卷材料来看,丁书苗及其亲属注册多个公司,在国家工作人员刘志军的直接帮助下,通过倒卖车皮、承揽高铁设备生产、干预高铁工程项目招标的方式获取巨额利益。

  如何看待国家工作人员与巨额利益之间的关系?法律并非没有注意到国家工作人员身边的“合伙人”。

  “两高”于2007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该《意见》首次提到针对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罪的认定。《意见》规定,“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按照该《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低价购买财产、干股、合开公司等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以这个司法解释为依据,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通过“特定关系人”——其情妇王建瑞收取的400万元钱款,最终纳入了对其受贿数额的认定。而刘志军案与刘志华案有相似之处,均是官员干预项目审批,指定人选出面以“中介费”形式收钱,并最终纳入二人实际控制的公司经营。

  李永忠对《财经》记者称,刘志军案恰好反映近年来在贿赂方式上的明显变化,即从赤裸裸的权钱交易逐渐转为非物质化贿赂。

  李永忠解释,腐败的三种形式是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是一种简单的一次性交易。权色交易中的色,不仅指美色,泛指所有非物质形态的交易,如信息贿赂,感情贿赂等。权色交易是一种复杂的、多次性的交易,以更加隐蔽的方式出现,并可以有效规避打击。而在一定程度上,非物质贿赂的腐蚀性,远非特定数额的财物所能企及。其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甚至超过了财物贿赂。权权交易则是以权力为中心,以既得利益为联盟。比如一个官员想当更大的官,需要有更多的资金来铺路,他会和权力更大的人达成一种同盟,让自己的子女、亲友进入权力层。

  “帮别人谋利远远大于自己受贿所得,这种官员很有心计,也很有手段,不贪图眼前之利,放长线钓大鱼看重的是长远利益。”李永忠分析,只有极少数的官员,自己所得大于给别人谋取的利益。这种人比较短视,一旦案发,容易被不法商人揭发出来,甚至有不法商人会采取落井下石的办法主动揭发。

  因此,刘志军滥用职权帮助丁书苗及其亲友等人谋取的39.76亿元,从证据上、法律上查不到和刘志军有任何直接的占有故意,现行的法律只能追究刘志军涉嫌滥用职权。

  • 责任编辑:宋代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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