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航运新“自由”
“自由贸易”必须由自由的国际航运为其配套。这涉及到上海大力开发现代服务业范畴内的现代“航运经济”,主要包括:船舶交易、航运经纪、航运指数、航运咨询、航运会计、航运审计、船舶租赁、航运保险和再保险、江海陆物流联运等一整条航运产业链之打造。还涉及船舶注册、航运通关、航运金融、航运便利化、海事法律服务、境外所得税免征利得税和薪俸税等完整的监管服务链。
上述“两链”,新加坡、香港、巴拿马等真正的国际航运中心均相当成熟,但对上海却属典型的新手,有些项目还呈空白。至于由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派生的“第四产业”甚至“四点五产业”之类 的现代服务业,对于上海而言,目前尚鲜见有完整和通俗的概念普及公开见诸报端。
四、税收新“自由”
低税收是各国争抢“自贸蛋糕”的一柄利器。对于上海而言,主要涉及区内注册企业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区内注册企业境外直投收益采取分期缴纳所得税政策;现有流转税是否予以取消;增值税和消费税收还是不收。还有区内注册企业即期享受出口退税难题。眼下,出于防止骗税等因素,货物进入保税区,海关管理上已视为出口,但税务管理却不予认同,致使企业不能享有即时退税优惠而占用流动资金。
五,法律新“自由”
推进“上海自贸区”建设,除涉及暂停执行《文物保护法》部分条款外,还涉及现有《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事业法》等三部法律的暂停执行。也即,“上海自贸区”必须是一个“有限的超法制特区”。内行人皆知,三部涉外经济法,主要是限定外资一定的经营范围,出资比例等等。前者主要出于保护部分国内产业发展之需要,后者则为了防止区内外资成为绝对控股股东。虽说这是国际惯例,但必须进行适度调整,倘若诱铒不够“美味”,外资就会选择别国的“自贸区”。
此外,相对于前文所及的适用于传统自贸区的正面清单管理,“上海自贸区”拟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通俗讲,就是对区内注册的中外企业开列一张中国法律所不允许经营的事项,除此之外,区内注册企业均可以自由经营。很显然,这也涉及重大的政策突破。而且,负面清单管理必须“法外施恩”在先,这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区内暂停三部涉外经济法律动议的原委所在。
六、建设“四个中心”的一根“共用撬杠”
上海构建“四个中心”,依次是国际经济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在“四个中心”中,国际经济中心是上海经济的“树干”,其余三个中心则是主要枝杆。
那么,上海经济目前在国内所处地位说来惭愧,1978年,上海经济占全国经济的比重接近17%。至去年,上海经济占全国经济之比重已跌到4%。若以国际经济中心作参照物,去年上海勉强排进前十名。
有人也许会问,上海构建“四个中心”已喊了至少十数年,为何实际进展难以说出口?笔者以为,很大程度上,上海一直缺少一根可以带动国际贸易、国际航运、国际金融等三大中心共同发展的“共用撬杠”。而全新定义的“上海自贸区”恰是一根现阶段最合适的“共同撬杠”。有了这根姗姗来迟的“共同撬杠”,对于上海而言依然犹晚未晚。以“上海自贸区”作依托,建设三大中心才有事可做,才能最终形成支撑上海国际经济中心的三块基石。
上文所及之外,政府服务与政府监管的创新,也是赋于“上海自贸区”新“自由”不可或缺的重要前置条件。由于这一块的沉苛积淀人们都能说出个一二三四,限于篇幅不作赘述。
作个简略概括,“上海自贸区”的新“自由”将集中体现于“一简化六自由”:简化管理尤其是行政审批,使区内注册企业享受贸易自由、人员进出自由、货物进出自由、服务进出自由、货币流通自由、货物存储自由。并使与区内注册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区外企业搭车享受“一简化六自由”。
当然,所有的“自由”从来都不是谁谁赋于的,而是要靠区内注册企业在创新实践中主动争取的。上海能否拿出当年浦东开发开放的勇气,才是“上海自贸易区”建设的根本所在。否则,诸如把“上海自贸区”建设比喻为“中国二次入世”,“二次浦东开发开放”、“再设一个深圳特区”的美好期待,统一都是纸上谈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