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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庭审纪实

2013年8月22日至26日,被告人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被告人薄熙来对起诉书指控涉嫌犯罪的事实作了陈述,对指控予以否认。

  被告人薄熙来,1949年7月3日出生,山西省定襄县人,曾任大连市市长、市委书记,辽宁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省长,商务部部长,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等职务。2012年4月10日,鉴于涉嫌严重违纪,中共中央决定停止薄熙来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并由中央纪委对其立案检查。同年9月28日,中共中央决定给予薄熙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罢免了薄熙来全国人大代表职务,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决定逮捕。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于2013年4月10日以被告人薄熙来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移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25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薄熙来涉嫌犯罪提起公诉。

  9时10分,在审判长当庭告知当事人庭审过程享有的诉讼权利后,法庭调查开始。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增胜等4人,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杨增胜宣读起诉书。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单独受贿和共同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2179.058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500万元,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数罪并罚。公诉人指出,起诉书的指控是根据大量事实证据得出的结论。

  • 责任编辑:单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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