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民运分子给中国大使馆门口涂了个“拆”字,还是台湾地区民众针对强拆进行大规模抗议示威,亦或是陈宝成充满争议的案子,强拆这个问题再次回到了大众的视野。
关于强拆的立法与实施,我国目前尚不完善。实施强拆的主体并不明晰,实施强拆的条件也不明确。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借鉴欧美的一些经验。
曾有一个广泛流传的谣言,是这样讲的:“二战时英国修建军用机场需要拆迁一些民居,其中一户住着个独身老太太,坚决不搬。因时间紧迫,政府准备动用警力,用推土机强制推掉老太太的房子。事情让首相丘吉尔得知,丘吉尔批评了负责此事的官员,他讲了一番话,大致的意思就是,我们与德国法西斯奋战是为了维护自由民主的国度,如果人民的意志不能得到体现,人民的利益不能得到维护,我们战斗,、流血牺牲又是为什么呢?最后的结果是机场为这户居民让步了。”
实际上,编造谣言的人并不知道,英国恰恰拥有几百年征地强拆的传统。现在美国的强拆相关的法律都是源自英国。
在“征服者”威廉于1066年控制英国时,当时英国全境的土地基本都属于他一人,他将土地逐步分封给贵族,但是保留了随时征用私产的权力。英法百年战争期间,由于军费消耗,英王开始大规模使用这一权力,加之中上层官僚常以英王为名,私自征用私产自肥,这导致征用权的彻底滥用。尽管早在1217年大宪章中就有规定(第28节)征收的物资必须现场给予补偿,但是这一法规在很长时间里并没有实际效力。比方说在15世纪,林肯郡就有法律说,要建设下水道设施时,政府官员可以无偿征收民众地产。
到16世纪时,英国的征收制度逐步完善,虽然政府在建设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时仍然可以无视所有者的意志而强制征收,但是同时也规定要支付补偿。当时的补偿标准一般是至少超出市价10%。由于补偿逐渐普及,征收行为的用词也逐渐变成了“强制征购”(Compulsory Purchase)。不过,英国政府在美洲殖民地征购时,往往并不给予补偿,或给予不足量的补偿,这也是美国独立战争的导火索之一。
美国建国时,其法律体系受到了英国的深刻影响。建国者曾经激辩强制征购的政策。由于之前英国政府在征购问题上的错误行径,确实有人提出,应该禁止政府有征购的权力。曾有我国民众人造谣说国内大多数民众认为的“美国法律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可能就是沿承了这个思路。但是,现实历史中,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实际上授予了政府强制征购的权力。(,尽管其实际行文为“没有公正的补偿时不得为公共用途征收私产”。)
在美国,强制征购的法律概念称为“突出领域”(Eminent Domain)。这个概念实际就是指政府在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获取其私产的权力。换句话说就是,当政府自己需要使用土地时,它可以代替民众决定任何一块土地该如何使用。这个权力主要用于建设道路、铁路、桥梁等公共设施。据称,美国政府建设“州际高速公路体系”(Interstate Highway,相当于我国的国家高速公路体系)时,曾使用“突出领域”达75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