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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在济南受审 8月23日庭审实录

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23日上午8时39分在济南中院继续公开开庭审理。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辽宁省和大连市的财政你这个省长能否一起管辖?

  被告人:不能.因为大连是计划单列市,它的财政省政府没有直接权力干预。

  辩护人:大连财政的支出是否需要你签字?

  被告人:不需要。

  辩护人:你从大连调到省里后,工程一直还在进行,后来这个款的拨付,是你负责还是大连市负责拨付的?

  被告人:大连市负责。工程的后半期我没管,工程最后结算是由大连市政府办理。

  审判长:请公诉人就该项指控犯罪事实进行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申请证人王某某出庭作证。

  审判长:庭前会议上,控辩双方均申请证人王某某出庭作证。本庭经审查认为,控辩双方的此项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的规定,法庭准许并已通知证人王某某到庭。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王某某到庭作证。

  (证人王某某到庭)

  审判长:证人王某某,你的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

  证人:54岁,汉族,博士毕业,辽宁省住房建设厅干部。

  审判长:你与被告人薄熙来是什么关系?

  证人:上下级工作关系。

  审判长:证人王某某,你是本案的证人,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明白吗?

  证人:明白。

  审判长: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 责任编辑:郑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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