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审判长,我有话要说。
审判长:可以发言。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讲我说唐肖林是骗子的事是我的猜测,对此,起诉书也已写的很清楚,唐肖林在大连大厦上是倒卖谋利,他在汽车配额上是倒卖,这个本身已经是明白无误的证实了唐肖林本身就是个骗子,就是个投机倒把分子,我说他是骗子这并不过分,因为有证据摆在这儿。刚才公诉人讲,不管被告人为唐肖林是为公,还是为私,之后收钱都是构成受贿的,这犯罪链条的形成在法律上能不能这样理解?还有,请托人给我说事的时候,我是否能知道他是为私还是为公,唐肖林当时其实在背后是有阴谋的,但如果我不知道他是倒卖,那么这个链条是怎么接起来的?
辩护人:公诉人谈到的受贿罪牟利的说法,我认可这个说法,但是本案的事实是被告人根本没有牟利,唐肖林的请托都是为了他个人。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该组证据主要由书证组成。
1、出示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2011年4月出具的《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简介》见补充侦查卷第3卷第57一58页。
2、侦查部门在大连市档案馆提取的,大连市人民政府任免通知。
3、《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4、侦查人员于2013年5月21日调取的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的《关于将深办并入大连国际的请示》,见补充侦查卷第3卷第69页。
该材料有薄熙来1999年12月4日的批示,“请永金、昌明同志研究,拿个意见,原则上我同意,是个办法,可以深港配合。”
5、侦查人员于2013年5月21日调取的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与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3月2日给薄熙来的报告。见补充侦查卷第3卷第70页。
该份材料显示,遵照薄的批示,2000年3月2日,永金副市长、昌明副市长又召集立新秘书长、国安主任、永成副主任和大连国际唐肖林副总重新听取了汇报并建议:深办并入大连国际成为大连国际一个组成部分,深办现有人财物成建制划归大连国际。……薄熙来于3月4日批示,“同意”。
6、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8日出具的《清况说明》见侦查卷第15卷第81页。
7、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启动“大连大厦”建设的报告》签批件,薄熙来2002年4月24日的批示和时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长于幼军的批示,见侦查卷第17卷第53一54页。薄熙来批示是“幼军市长:深圳有关方面对此事一直十分关照,目前大连的同志希望尽快将其启动起来,望您予以支持为盼。我作为市长时未能将其做成,也是一大遗憾。详情由大连驻深圳办的同志去汇报。”
8、大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关于请求启动“大连大厦”项目的报告》签批件,见侦查卷第17卷第54一55页。
9、下面公诉人出示以下书证:
(1)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签订的《合作兴建“大连大厦”合同书》,见侦查卷第19卷第39一53页。
(2)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发放的编号为“深规土规许字(1996)第0135号”《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侦查卷第17卷第33一35页。
(3)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发放的编号为“深规土规许字01一2002一0088号”《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侦查卷第17卷第41页。
(4)深圳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编号为“深地合字(2003)第0005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上述书证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的大连国际公司谋利的事实。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