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
政法委书记多兼公安局长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春龙在1994年到2000年担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他曾对媒体回忆,当时由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厅(局)长的做法比较少见。
改变发生在2003年。
2003年11月18日,中央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机关的决定》,明确提出各级公安局长“进班子”。
“各级党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干部任职条件,在领导班子职数范围内,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由同级党委常委或政府副职兼任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
曾有警界人士对媒体记者说,公安厅(局)长“进班子”,目的在于提高公安职级待遇,增强公安部门在政府内部的话语权。公安机关权力较大但职级过低,由此导致实践中非警务因素干扰执法的情况经常出现。公安厅(局)长“进班子”,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安机关在政府内部的声音,可以更好地防止非警务因素对公安工作的干扰。
一段时间内,各级公安局长由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任的,远远多于由政府副职兼任。以地市为例,2006年到2007年地方集中换届时,有的地市90%都是同级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任。
有专家认为,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厅(局)长,目的是协调检察院和法院,让公检法处理相关案件时保持一致。
然而,正是这种“协调”能力,招来许多疑问。
改变
不让“司法权受干扰”
2010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原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指出:“我们的政法委书记往往都身兼公安局局长,公安局本来是检察院的监督对象,但被监督者是监督者的领导,这个体制特别不顺。”
吴晓灵曾听到基层的法院和检察院的同志感叹工作很为难。“比如,领导开会决定了一个事。那这个领导包不包括政法委书记呢?如果包括,就得服从他的领导。但如果这个事情做得不对,从业务上来说,检察院和法院都可以对公安局做出的不当行为提出不同的意见。”
吴晓灵认为,这种扭曲关系影响司法公正,政法委书记就不能身兼公安局长。
2010年4月,中组部下发文件,要求省级政法委书记不再兼任公安厅(局)长。该文件还规定,省级公安厅(局)长由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或政府党组成员兼任。
随后,在新一任换届过程中,有的省级公安厅(局)长,不再由政法委书记兼任。
据媒体统计,2010年,由省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厅(局)长的省份有14个。今天,这个数字下降为6个。
“公安部门本来就是政府组成部分,因此公安厅局长进政府班子从体制机制上来说更合理。”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汪玉凯说,“从另一方面来讲,公安厅(局)长不由政法委书记兼任,进政府班子可以避免检察院的监督权受到干扰,保证检察院对公安工作的监督权,同时法院的司法权也不会受到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