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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拒公开民航发展基金被起诉 称系国家秘密

两周后,财政部做出了书面答复,称“你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予以拒绝。2008年,北京律师董正伟书面申请,要求财政部信息公开收取机场建设费的依据和收支情况。

  新京报讯 坐一次国内航班交50元、坐一次国际航班90元,伴随每张机票都要交的民航发展基金到底有何依据?市民王先生向财政部申请信息公开遭拒后,将财政部诉至法院。昨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审理此案,财政部答复系国家秘密,不予公开符合程序。

  起诉原因:信息公开申请被拒

  34岁的市民王先生是一名律师,因为经常出差要乘坐飞机,加之本身从事税务领域法律工作,所以一直觉得每次买了机票还要再交一笔民航发展基金很不合理,于是在2012年5月,书面向财政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对方公开两个文件:财综[2004]17号《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即当年国务院的批示文件;财综[2004]51号文件财政部民航总局通知征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依据,即当年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两周后,财政部做出了书面答复,称“你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予以拒绝。后王先生提出行政复议,财政部再次以同样理由作出不予公开的复议决定。最终,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不公开应确认密级

  王先生诉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定或获取的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并且作为属于不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进行加密,确认密级。

  他认为,财政部从来没有说明民航发展基金到底是否依法处于保密状态,而是直接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拒绝公开,其行为违法,因此请求法院确认财政部拒绝向其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违法,判令财政部限期提供公开的政府信息。

  被告:不予公开程序合法

  财政部代理人在法庭上坚持该信息不在信息公开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的书面答辩状显示,财政部认为其之前做出的不予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原因是王先生的申请经财政部审查发现,国务院对民航机场建设费和民航发展基金的批复涉及国家秘密,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规定。

  其次,财政部表示,其所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同样也程序合法,原因是王先生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财政部审查后认为此前所做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程序。综上,财政部要求法院维持其所做的行政行为。

  目前,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说法

  如认定国家秘密应说明理由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曾就全国土壤污染调查数据信息等多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间也屡屡被相关部门以涉及国家秘密驳回。董正伟认为,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国防建设、外交、科学技术、刑事案件追查等信息是国家明确要求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的范畴,但同时法律又赋权给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等来确定是不是构成国家秘密。

  在这个过程中,董正伟认为有时会出现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将公民消费者权益的信息提升到国家秘密高度,进而成为信息公开的阻碍。不过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如果认定是国家秘密的必须充分向法庭说明理由。

  • 责任编辑:辛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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