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疑
“尊严死”与“安乐死”有何区别?
尊严死不主动结束他人生命
罗点点表示,尊严死不是安乐死,不以任何主动的方式结束他人生命。安乐死是医生协助下的自杀,目的是为了结束进入临终状态患者的痛苦。而尊严死是一种自然死亡状态,是指对没有任何恢复希望的临终患者或植物人停止使用呼吸机和心肺复苏术等治疗手段。目的是减轻肉体痛苦使其处于安详状态的一种“等死”,尊严死是消极的、被动的,是医疗措施的不作为。
家属或医生会否帮助实现生前预嘱?
执行决定权多为家属掌握
北京推广生前预嘱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复兴医院院长席修明表示,生前预嘱必须是公民在身体健康、意识清醒情况下写下的。目前在临床上,遇到病重的患者,医生会尽最大的可能挽救病人的生命,但如果患者已经签署了生前预嘱,且其家属在入院时告知医生此情况,医生确定患者病重的话,则会建议患者回家休养。
席修明表示,尊严死的实现是个“复杂的事”,“如果患者20岁写下生前预嘱,其80岁临终前,医学水平也许完全可以救治。另外,如果其生前预嘱交给了其前妻或前夫,那其临终时谁来出示?还有家人不出示怎么办?”,席修明说,即使患者签署或手写了生前预嘱,但这些都只是临终者的心愿,要不要遵守关键还得看家属的意思,现实中选择放弃治疗的人太少。
□律师说法
真实意思表示具法律效力
深圳衡平机构的创始人、公益律师黄雪涛表示,如果生前预嘱是拥有行为能力的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当然,自写或有自己签名的生前预嘱法律效力较低,在订立和执行时最好由公证机关公证或者有第三方(无利益冲突,非潜在受益方的两位见证人)见证,这种形式的法律效力则更高。当然生前预嘱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被推翻的可能,如医生认为医学技术可以帮助患者缓解病情进行治疗等,如果医生此后被家属等起诉为“未尊重患者本人意愿”可做免责抗辩。
对于有可能存在的利益相关方利用生前预嘱将患者“被死亡”问题,黄雪涛表示,如果有证据证明生前预嘱是在本人非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的,即不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则该生前预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