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法庭电视频道转播的“辛普森案”庭审现场。“辛普森案”后,美国舆论反对法庭转播的声浪极大。但是从钱德勒案以来,美国多数的州法院坚定的开放摄影的基调,是难以动摇的。
媒体报道、舆论参与是否会干扰司法公平,是近年国内颇有争议的一个话题。当下人们聚焦的“李天一案”也引发了类似的讨论。近日,有媒体称舆论已干扰了此案审判的司法公正:“舆论在道德层面的追究与对法律层面的要求纠缠在一起,前者在向后者施压”、“美国等法治发达社会……很多案件向媒体关闭,媒体拿不到一张庭审的照片,只能靠绘画模仿。”
然而实际上,早在30多年前,美国最高法院就已对这个问题进行过裁决,确定了司法公开的基本原则和底线。
美国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在1977年间进行了一年庭审电视转播的小规模实验,并对于法庭的参与者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法庭转播的实验并不会干扰法庭或导致法庭参与者分心,并没有显著的负面效果。
1990年,美国密西根大学法学院也曾对249名联邦地区法院法官进行过问卷调查,多数的受访者表示,庭审转播并没有影响他们作出判决。他们还认为,与其只提供给公众一小部分的司法审判真相,不如毫不剪辑地将审判全过程展现给公众。
尽管如此,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彻底的审判公开或庭审直播仍然被美国司法界里的保守派所排斥。他们对于媒体的反感并非空穴来风。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曾发生过一起轰动全美的刑事大案:完成人类历史上首次不间断飞越大西洋的飞行英雄查尔斯 林德伯格(时称“林白”)的儿子遭人绑架杀害。案件的审判吸引了世界各地约800名记者前来采访。法官下令不得于开庭期间摄影。但是记者们置若罔闻,他们仍然携带着巨大的、笨重的、配备老式烟火闪光灯的照相机在法庭里到处走动,随意摄影。
这一事件的后果是,1937年9月30日,美国法律人协会(ABA)通过了著名的《司法伦理守则》第35条。这一条文禁止在法庭上进行摄影和广播。因为庭审期间的摄影,“会毁损审判活动必需的庄严,降低法庭的权威,使公众产生误解”。
随着媒体手段的进步,1941年3月美国法律人协会又对电台直播庭审予以禁止与谴责。到了1952年,协会专门成立了一个关于广播电视转播立法与司法过程的委员会。委员会对于司法伦理守则进行了调整,将电视报道添加进禁止之列。1972年,新的《司法行为准则》同样禁止电视摄像机进入法庭,理由是电视转播不但会侵犯法庭庄严,还将干扰证人作证,扰乱法庭秩序,等等。
1978年2月,美国律师协会公正审判与新闻自由委员会建议有条件地允许媒体进入法庭进行审判,只要电视拍摄活动得到法官的许可,并确保遵守法庭秩序,不干预审判,就应该允许进行直播。这一建议得到了美国法律人协会刑事司法委员会的同意,但是在次年2月12日召开的法律人协会代表大会上遭到否决。
庭审直播的大门在美国法律人协会那里被关死了,却在另一处打开了缝隙。1978年,各州首席大法官会议以44:1的投票结果,批准了一项决议,允许各州最高法院制定关于电台、电视台报道庭审的行为标准和指导意见。在各州中,最为激进的莫过于佛罗里达州。
早在1975年1月,该州的一家电视台就向州最高法院提出申请,希望修改禁止电子媒体报道庭审的规则。受此申请的触动,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决定进行一个实验项目,即自1977年7月至1978年6月期间,暂时允许电视转播州内的司法诉讼活动,并对转播对于司法的影响进行评估。
一年实验结束之后,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研究。多名律师、证人、陪审员和法庭工作人员接受了访谈。同时,州巡回法官会议对于参加庭审直播的法官们进行了调查。经过多轮评估,佛罗里达州最终宣布:“总的来说,允许电视媒体在相关准则指导之下报道司法诉讼活动,是利大于弊的。因为日常性地转播庭审,有助于公众信任司法、接受和理解判决结果。”
基于这一认识,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于1978年年底修改了该州的《司法行为准则》,其中规定:“如果电视媒体始终服从法官的管理,并且遵守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制定的行为和技术准则,那么应当允许报道本州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公开举行的审判。”
然而,在这场实验中,也出现了一段著名的波折。这就是“钱德勒诉佛罗里达州案”(Chandler v.Florida)。正因其恰好发生于实验期内,这一案件得以成为决定“庭审转播”相关制度走向的里程碑。
诺埃尔 钱德勒和罗伯特 格兰杰是迈阿密海滩的警察。1977年5月1日清晨,他们闯入迈阿密南部海滩一家非常有名的餐厅行窃。机缘巧合,无线电业余爱好者约翰 西昂无意中听到和录下了钱德勒和格兰杰在行窃时通过警用对讲机进行的通话。于是,1977年7月1日,钱德勒和格兰杰被控犯有入室盗窃罪、重盗窃罪和持有盗窃工具罪等罪。
巧合的是,自这一年7月开始,佛罗里达州的法院着手实施电视转播庭审的实验计划,这意味着钱德勒和格兰杰案件的审判过程也将进行电视转播。但是,两人并不甘心当“实验品”,他们的律师向初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该实验违宪。初审法院一方面驳回申请,另一方面将这个问题反映给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强硬地回复,庭审转播实验与两名被告人被控犯罪之间没有直接关联,因此拒绝对此作出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在遴选陪审员阶段,辩护律师曾经询问每一名陪审员候选人,如果审判过程中有摄像机拍摄,他是否还能保持“公正和中立”。所有的陪审员都回答,摄像机的存在丝毫不会影响自己的判断。出于实验的需要,对于遴选陪审员的过程也进行了拍摄。辩方律师以此为由,提出陪审员可能会因此受到外界的影响,要求在审判期间隔离陪审团,将所有陪审员隔绝于媒体与他人的影响之外。初审法官拒绝了这一申请,但是同时提醒陪审团,不要收看或阅读媒体上关于案件的报道。
审判开始后,法庭允许一台摄像机跟踪拍摄。拍摄过程中发生了一个小插曲。摄制人员拍摄了控方提交证据的过程,但是轮到辩方提交证据时却离开了,直至结案陈词时才返回。后来电视台播出的节目中,也只有控方的内容,这也成为本案争议点之一。经过审判,陪审团判决4项指控罪名成立。钱德勒和格兰杰被判监禁7年、缓刑5年。他们请求重新审判,称电视报道剥夺了他们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但是没有提交任何表明存在偏见的证据。
对此,佛罗里达州上诉法院认为,没有任何证据显示,电视摄像机进入法庭,损害了两名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因此裁决维持原判。两名被告人自然不服,遂向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他们的律师提出,根据目前仍然有效的全国《司法行为准则》,在法庭上拍摄并转播庭审过程的行为构成了程序违法,应该导致诉讼程序无效。但是州最高法院拒绝受理此案,并表示自己在启动电视台拍摄庭审实验时,实际已就这个问题作出了决定。于是,钱德勒等人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
值得一提的是,上世纪60年代的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庭审直播的态度仍然是反感高于接受。他们将摄像机拍摄的庭审实录称为“橄榄球比赛”或“罗马竞技场”。在1962年9月24日开审的埃斯蒂斯案中,“12名摄像师在法庭走来走去,地板上‘缠绕着’电缆,三个麦克风放在法官席上,其他麦克风对着陪审团席和律师席。摄影记者一度甚至想拍摄被告人在席上翻看的文件是什么内容……德克萨斯州的两家电视台现场转播了审前会议,中间甚至插播了商业广告。”
最终,联邦最高法院以5:4的票数推翻了“埃斯蒂斯案”的初审判决。判决书写道:“有人认为,大众传播技术的不断进步,公众适应了新传播技术的出现,这些可以改变电视转播对刑事审判公正性的影响。但是我们的判决不能建立在对明天的假设之上,而是必须根据今日的事实。因此推翻原判。”
然而15年后,联邦最高法院却改变了立场。撰写判决书的伯格大法官表示,自“埃斯蒂斯案”以来,电视技术已经飞速发展,拍摄设备不再笨重,灯光不再刺目,摄制人员不再繁多,干扰性大大降低。更为重要的是,各州法院在进行庭审转播实验时,已经采取了防范与救济措施。例如,被告人可以在审前会议上表示反对电视拍摄并举出理由,初审法院应该审议这一请求,将被告人遭受偏见的风险降至最低。有了这些变化,庭审直播给审判带来的负面影响已经大大降低。
最终,联邦最高法院维持了佛罗里达州法院的判决,驳回了钱德勒等人的上诉。伯格大法官在判决书中重述了审判公开的意义:“虽然摄像机可能让法官感觉不自在,但是它同时也是有益处的。”他援引了当年小奥利弗 霍姆斯大法官的话:“真希望审判程序可以摊在公众的眼前……案件的审判应该在公众的注视下进行……因为这是一个最佳时刻,让那些行使司法的人应该永远凭公共责任感行事、让每一个公民满意地亲眼目睹执行公务的方式。”
这一判决最终得到了全票通过。大法官们提出,以前的法律和判例并非意味着宪法对于任何情况下的任何案件,都禁止进行平面摄影、收音机或电视转播。相反的,最高法院承认:“本案并没有像‘埃斯蒂斯案’一样,弥漫着‘罗马竞技场’或‘扬基体育馆’一般的气氛,上诉人也没有试图去证明,未被隔离的陪审团接触到了‘煽动性’报道……基于宪法上之保障,即使被告反对,州政府仍得提供帮助予公开转播刑事审判之收音机、电视以及平面摄影报道。”
尽管“钱德勒案”的判决并没有确认所谓的庭审转播权,但它确实为摄像机进入法庭铺平了道路。联邦最高法院继续支持各州进行电视转播的实验。
实验的后果显而易见。许多州的最高法院都允许摄像机走进法院。钱德勒诉佛罗里达案的法律原则成为试行庭审转播的法律依据。随着转播收视率的升高,1990年,美国媒体界出现了一个全天候的法庭频道,专门转播全国各地的法庭审判过程,这也就是后来著名的法庭电视频道(Court TV)。
这一频道于1991年7月1日正式开通,其股份由“美国在线-时代华纳公司”和自由传媒集团共同拥有。该频道宣称自己的频道宗旨是试图展现一系列由“人”以及人们的“调查过程”构成的精彩故事,并通过播出的节目,使美国民众可以更好地理解应用《第一修正案》,使美国儿童可以学会更好地保护自己。
在这个频道的节目中,新闻类栏目在所有播出栏目时长中所占比例为42%,是该频道最重要的内容。这些新闻类节目主要安排在白天,内容包括对美国最有新闻价值和最具争议的法律诉讼的直播和连续报道。
以1998年的一场著名的案件为例,案件的被告杰克医生被称为“死亡医生”,为帮助一个病人自杀,他对其注射了致命的一针。在经历三次被判无罪,一次无效审判后,这名医生以间接谋杀罪被判10年至25年徒刑。法庭电视频道对这起案件的报道从1998年12月9日到2004年12月8日,历时将近6年,共有31次报道。报道转播了案件的所有庭审过程,让全国的观众一打开电视就可以了解案件的进展,感受法庭上的唇枪舌剑,成为电视转播庭审的经典案例。
法庭频道的另一项特色,在于其专题类栏目种类繁多,包括各类纪录片、谈话类栏目、真人秀类栏目和科教服务类栏目,所占比重达到30%,可以说这部分也是构成该频道专业特色的重要因素。电视剧和电影在所有节目中所占的比例也接近30%,内容都是围绕法律行业的精品电视剧和电影,如《纽约警察之蓝色出击》等。
对于庭审直播大幅增加的情况,1991年美国国会司法委员会继续在6个联邦地区法院中推行一项为期3年的实验,一边允许摄影机进入民事法庭中,一边对其进行研究。实验结果显示:“摄影机在场的影响很小,甚至没有影响”。虽然在1994年著名的“辛普森案”后,美国舆论反对法庭转播的声浪极大,但是从“钱德勒案”以来,美国多数州法院坚定的开放摄影的基调,是难以动摇的。
根据美国广播电视新闻主管协会2005年的资料,全美50个州之中,绝大多数州及区域性法院都有允许开放法庭转播的规定。唯一全面禁止的地方只有哥伦比亚特区,该特区有10个州只禁止电视台转播初审现场,但同时开放了上诉法院或州最高法院的电视转播许可。
大多数法官也是支持庭审转播的。1995年“法庭电视”频道曾就转播过的300宗民事及刑事案件的审理法官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70%以上的法官持肯定的态度。其中一位加州的法官说:“过了前5分钟后,我们几乎忘了法庭里有摄影机。”
1996年,研究人员克里斯 拉斯特引证了美国15个州自1978年至1994年的10个不同实证研究结果,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观察电视报道法庭及法庭转播是否损及法庭庄严,或者对证人、律师、陪审团员及法官等法庭参与与者是否有负面影响。这些研究的结果一致显示,无论是在民事事件或是刑事案件,公开转播庭审将很少有副作用产生。那些担心其会影响法庭公正、干预正当程序的质疑意见,也在逐渐消失。庭审转播从想法到现实,经过了近百年的争议与打磨,终于成为了司法公开最为有效、最为完善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