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作遏制官员外逃
如果说限期自行清退会员卡是“给出路”,那么积极做好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各项工作并利用《公约》平台开展反腐败追逃追赃国际合作则可视为一种“断后路”的做法。
中央纪委宣布专项清退活动结束的同一天,也就是6月28日,研究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工作协调小组召开了第六次全体会议,重点部署了我国首次接受《公约》履约审议工作任务。
在该次会议上,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强调,吸收和借鉴《公约》的规定,完善我国反腐败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符合我国的利益和需要。
制定于2003年的《公约》借鉴各国、各地区反腐败经验,对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措施、追逃和追赃等国际合作做了全面规定,是国际反腐败合作的最重要法律基础。
与此同时,7月3日,来自外交部的消息称,中国和加拿大将缔结境外追赃专门协定,这也将是中国就追缴犯罪所得对外谈判的第一项专门协定。中加两国政府此前于2012年5月、2013年6月就返还财物和分享被没收资产协定举行了两轮谈判,双方在交流各自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就协定全部条款达成一致,并草签了协定。
截至2013年5月,我国已与49个国家签订民、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与36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 条约的目的之一,是防止官员将贪污所得转移到国外。
2010年1月,时任中央纪委副书记李玉赋在新闻通气会上透露,近30年来,外逃贪官数量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多亿美元,平均每名贪官卷走约1亿元人民币。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戴瑞君曾撰文称,腐败分子将巨额资金汇出境外逃避惩罚已成为当前腐败犯罪的一种惯有模式,冻结乃至最终追回外流腐败资产已经成为了刻不容缓的工作。
戴瑞君认为,追回被非法转移至境外的腐败资产,切断腐败分子在国外的生存基础,破灭他们“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贪污我一人,幸福几代人”的幻想,能从根本上遏制贪官外逃、资产外流,进而促使官员收敛腐败贪欲。
如何治本
在王岐山提出的新思路当中,“当前以治标为主”的目的还是“为治本赢得时间”,中国式反腐最终还是要回到“标本兼治”、“更加注重治本”上来,回到制度建设上来。
如何治本,众说纷纭。总体而言,有两种思路,一种是强化中央反腐权力,另一种是仿照经济改革经验,设特区,试点政治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