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信息技术提供的机遇与挑战
现代信息技术为国家治理的基础性制度建设提供了非常好的技术条件。以大数据为例,大数据的产生有三种方式:一是被动产生,在系统运营阶段产生;二是主动产生,在用户原创阶段产生;三是自动产生,在感知式系统阶段产生。这也是大数据产生的根本原因。
就大数据引起的挑战而言:首先是大数据集成;其次是大数据分析,即对实时数据的需求分析。大数据到底大不大,跟处理能力是密切相关的。索引结构的局限和先验知识的缺乏都是面临的问题。再次是数据公开与隐私保护的矛盾。大数据中很多信息可能都与个人的生活方式、消费方式密切相关,所以在对其进行分析的时候,根据信息的整合就能准确地知道谁在做什么,这就涉及到个人隐私的问题。此外,还有大数据处理硬件的协同、管理、易用性等问题,都是面临的技术挑战。
大数据对于公共管理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首先,大数据时代政府管理的角色从数据收集者向数据分析者转变。在今天的中国,改革的政策分析不再是姓社姓资的争论了,而是如何更加有效地为推动改革,为公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公共政策的分析需要高度精细化。例如,在个人收入所得税率问题方面,起征点放在3000元还是2000元?会产生什么样影响?这些都需要有扎实的分析基础。
其次,现代社会对政务公开的要求也会推动政府从数据管理者向数据提供者转变。刚才谈到信息服务业中的咨询业,最基本的原材料就是这些数据。如果没有这些数据,中国的信息服务业很难发展起来。大数据在电子政务领域也能发挥重要的作用,包括推进政府信息资源的开放和利用的效率,推动跨越政府内部协调的鸿沟,促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等。
在关于大数据时代到来的讨论中,技术问题是大家普遍关心的。但作为公共管理学者来看,最大的问题还是相关制度建设的挑战。以个人信息为例,有很多制度建设的问题亟待解决。例如,到底什么是个人信息?现有研究认为个人信息是指一切与个人有关的、能使他人或计算机系统从众多个体中识别出该个体的信息资料。凡是可以用来识别具体个人的信息,诸如健康、财产、婚姻、经历、通信、日记、住所地址和私人文件等都构成个人数据。
从政府行使公共管理的职能来讲,可能需要用到个人信息。所以从个人来讲,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个人信息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但是个人信息的权利也应该进行明确。这其中包含了政府和个人的契约关系,包含了个人与社会、政府在信息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约定,尤其是政府对个人隐私权的尊重与保护。
从目前的研究来看,隐私权的体现形式分成四类:第一是知情权。即知晓个人相关数据收集者的权限范围、收集目的,以及本人能够查询自己的信息;第二是控制权。即个人有权决定是否提供个人数据信息,提供哪些方面的信息;第三是使用修改权;第四是安全保障权。数据主体有权要求管理部门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以保障个人数据的安全性,防止不当泄露。其中知情权是电子政务中数据主体最重要的权利,也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
从国外来看,政务公开和隐私保护是一种平衡。1966年,美国首先制定《信息自由法》,1974年颁布《个人隐私法》。这二者之间有一个平衡,美国很多的立法和判例是在二者之间进行平衡。
目前,中国在信息化制度建设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分成计算机类、互联网类,信息类和政务公开类等四类。有相关学者评论认为,我国信息化领域的立法存在问题:没有纲领性立法,仅有一些具体的法规,立法的原则不清楚;有效的立法评价监督机制还不健全;许多法规的效率层次比较低,大部分还是部门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