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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中国死刑执行神秘面纱 是否注射与罪名无关

在中国,死刑是如何执行的?是不是只有职务犯罪罪犯在执行死刑时能使用注射方式,普通罪犯只能采用枪决?死刑犯在行刑前能不能和家属见面?成都商报记者日前专访了多位死刑研究专家,揭开中国死刑执行的神秘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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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属能否处置遗体?

  火化完再通知家属领取骨灰

  在曾成杰行刑数日之后,曾成杰的家属终于领到了他的骨灰。这一点,也引起了公众的质疑,为什么死刑犯的家属连面见遗体、处置遗体的权利都没有呢?

  孙中伟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司法解释有规定,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家属在限期内领取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遗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遗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也就是说,除了少数情况不宜火化的,死刑犯在执行死刑之后,都会送去殡仪馆火化。之后,再通知家属领取骨灰。

  孙中伟说,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死刑执行的内部程序,在死刑执行完毕之后,监督行刑的法警还必须监督遗体送到殡仪馆,并监督遗体火化。之后,才算完成了死刑执行程序。执行死刑后火化,几乎是一个正常的通用流程。

  而此前有人质疑死刑犯的器官流向问题。孙中伟称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火化后,交到家属手中的是骨灰,因此并没有相应证据能够证明器官流向。当然,从法律上来讲,未经本人同意,器官是不能“被迫”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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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犯罪罪犯才能注射死刑?

  一批死刑犯按同一种方式执行

  通常,在法官对死刑犯宣布死刑执行命令时,都会说四个字,“验明正身”,之后,才会将其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验明正身意味着什么呢?李云龙告诉成都商报记者,“验明正身”,其实就是法院对死刑犯进行身份验证,包括是否是本人,年龄是否一致等等。而在验明正身时,法官还需要询问死刑犯有什么样的遗言要交代给家属,财产需要如何处理等等。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对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附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抄送有关机关。

  几年以前,著名死刑研究专家、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刘仁文就曾多次呼吁取消枪决,以更人道的注射死刑取而代之。但从1997年中国开始试行注射死刑以来,除了一些大城市,注射死刑并没有全面推行。

  刘仁文表示,用于注射死刑的药剂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掌握。注射死刑的方式分成车载式和固定刑场执行。执行车造价在70万左右,而固定刑场则需百万。由于投资很大,很多地方并没有完全普及固定的注射执行死刑的刑场或流动执行车。韩一村称,相比枪决,注射死刑会让死刑犯死亡得更体面,更有尊严。但注射死刑的刑场或流动执行车,需要根据各个省市的条件来配备。

  此前,曾有人质疑,是否职位高、有背景的职务犯罪罪犯在执行死刑时会使用注射方式,而普通罪犯执行死刑时会采用枪决。孙中伟介绍,在刚开始试点注射死刑时,可能会通过这种方式对一个职务犯罪罪犯,比如某位高官执行死刑,但目前注射死刑已经在中国推行了十多年,执行死刑的方式通常都不太会根据罪名不同而区别对待,通常都是一批死刑犯在执行时按照同一种方式执行。

  • 责任编辑:宋代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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