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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伟:不搞宪政改革,危险和风险更大

在当今中国,绝不是不搞宪政改革就没有危险和风险,而是实行和不实行宪政改革都有危险和风险,只是表现不同。我看,不搞宪政改革,危险和风险更大。

  宪政的本质

  《财经》:关于宪政精神,杨晓青在文章中列举了很多点,在三权分立、司法独立、违宪审查外,还包括军队国家化等,是否可以认为这些是宪政必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且与社会主义制度有冲突?如以司法独立为例,怎么解释?

  童之伟:不能简单这样说。

  西方讲权力分立、制约平衡,讲的其实是公权力在国家机构内部横向的分配原则。客观地说,中国现在没有这样的权力制约机制。中国过去缺乏足够的权力分开、制约机制,造成了权力过分集中的重大弊病。这个问题30多年前邓小平就提出来了,到今天还没解决。在现行宪法的框架内解决这个问题,正是政治体制改革需要完成的任务之一。

  至于我们讲司法独立,肯定不是指西方那种司法独立。它毫无疑问指的是现行宪法第126条、第131条所规定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团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政治上说,法律既然是共产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就是落实共产党的政治领导。

  还有一个组织领导,按现行宪法,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都是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其他组成人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其实,同级人大选举产生也好,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也好,都是上级或同级的共产党组织决定后交付人大或其常委会选举或表决通过的。所以,落实司法独立并没有否定共产党的组织领导。

  在已经体现了共产党的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的情况下,由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不受其他机构的干涉,保证共产党的主张能够不受干扰地落实,有什么不好呢?这样的司法独立,法院叫审判独立,检察院叫检察独立,与西方司法独立没有什么关系。

  中国司法的实际是受外部干预太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缺乏制度保障,总体来说,是与地方党委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没处理好。这里的关键,是不能把共产党的领导理解为地方党委负责人和其政法部门有权过问、干预具体案件的处理。

  在各级国家机构中,法院的地位在宪法上与行政机关平行,但法律上将法院降了级。另外,国内官员的真实地位,其实是以党内排名为准,这样法院的地位较之法律的规定,还要低两级,就造成在本级公权力体系内不少机构和官员可以对其指手划脚。

  作批示、递条子、召集所谓“大三长”会议,这些严格说都不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严格实施宪法都要把这些改过来。落实司法独立,应该走法官独立审判的路。这需要进行较系统的改革。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道理一样。

  所以,严格实施宪法,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全面有效地实施现行宪法,要求相应地改革政治体制。不改革现行宪法不可能全面有效实施。

  贺卫方:杨晓青提出的一些问题,是现在部分宪政追求者所期待的目标与传统的社会主义学说之间的兼容问题,我认为这是回避不了的。如果不把传统社会主义的东西、内在的理论分析清楚,告诉大家今天如何去对待产生于19世纪初的学说,终究会发生姓社姓资的争议。我觉得她的一些理解是对的,司法独立、新闻自由、军队跟政党之间合理的关系、议会民主等这些东西,其实都是宪政非常重要的成分。

  落实到具体问题上,比如司法独立,现行宪法的规定非常模糊,或者隐含的其实是政党和人大、立法机关,可以对法院的判决进行干预,因为它采取的是列举的方式——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就是说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之外的组织比如说执政党,是可以干预的。

  社会主义探源

  《财经》:社会主义的意涵非常丰富,从最早的空想社会主义,到后来马克思发展的科学社会主义,再到郭道晖等人主张的宪政社会主义、谢韬提出的民主社会主义,都有不同的内涵。还有人认为,北欧一些福利国家的执政党,也是社会主义的一支。如何定义社会主义,是否也决定了它和宪政能否兼容的问题?

  汪亭友:十八大报告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涵区别了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具体体制等几个层次。这为我们认识什么是社会主义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认识方法。我认为,要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需要从社会制度的层面进行分析,主要看它的基本制度,因为社会的基本制度规定并从中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根本性质。

  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制度,一般将它概括为三个主要方面:即经济领域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原则,政治领域坚持共产党领导和无产阶级专政,意识形态领域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根本指导。这是大凡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基本制度方面的共同特征,是贯穿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当然,具体到某个国家的某个发展阶段,在与本国国情和具体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会呈现出不同于别国的特色。

  民主社会主义是同科学社会主义根本对立的两种思想体系。民主社会主义不是社会主义,它实质是改良的资本主义,维护和发展的是资本主义制度,尽管它打着社会主义的旗号。

  马克思主义所理解的社会主义就是指科学社会主义。习近平总书记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不能丢,丢了就不是社会主义。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就是指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的原则是无法同维护资产阶级专政的宪政制度相容相通的。

  童之伟:所谓社会主义的概念确实比较复杂。社会主义原本是个经济概念,指的是对于劳动资料的社会化占有、生产的集中控制,还有对于劳动产品、尤其是生活资料的比较均衡、公平的分配。这是社会主义比较本源的含义,从圣西门等人那里开始的。

  后来,由于有了现在所说的科学社会主义与民主社会主义之分,加之前者中毛泽东的社会主义与邓小平的社会主义的差别,后者中西欧与北欧的差别,社会主义的含义就五花八门起来。

  社会主义比较本源的含义在中国今天的权威性文献里仍然存在,但在现实生活中,又增加了中共长期执政的内容。如今的日常话语中,社会主义一词里中共领导的含义似乎有时在比重上超过了它的经济含义。

  我讲的社会主义宪政,只强调一个特征,即承认或不否认共产党长期执政的地位。为简便起见,我们完全可以不过度推敲社会主义概念的内涵、外延。我们之所以将欲建设的宪政称为社会主义宪政,是因为一直把中国现行宪法归类于社会主义宪法,实施社会主义宪法形成的宪政自然就是社会主义宪政。

  贺卫方:我觉得,在社会主义前面加任何东西,都不会真正改变社会主义,它不是一个任意打扮的少女。能不能建立具有竞争性的政党制度?能不能包容土地财富和主要财富的私有化?如果有这些的话,那还有社会主义吗?

  马克思主义理论基本上有自己的脉络,虽说早期、后期有差异,尤其是马克思去世以后恩格斯对有些问题的阐述,比如他修正了经济基础跟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认为这个决定性并不是一种单向度的,相反他强调上层建筑反作用的价值。

  因为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居然是在一个经济社会落后的地方(苏联)建立起来的,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学说开始修正,过渡阶段的概念就出现了。这在苏联当时其实也有很多争议。

  有些人说北欧也是社会主义,叫社会民主主义。我觉得,他们左派政党执政时,从来不会否认私有财产必须得到严格的法律保障,不会否定司法独立,不会否定新闻自由,不会否认多党制。

  所以我说,社会主义是什么?要看理论,看已经有过的实践,最后你会发现,社会主义的底线是一个政党对社会全方位的统治。一旦突破这个底线,社会主义就不存在了,就没有必要再叫社会主义了。

  • 责任编辑:赵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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