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法院判决认为,明勇智和雷政富双方行受贿的意图进一步明确,雷不仅有接受明为其支付敲诈勒索款300万元的主观故意,而且有接受明为其支付敲诈勒索款300万的客观行为。
法院认定的情节还包括,2010年11月,在肖烨因犯罪被查处后,雷为掩饰其不法行为,与肖烨共谋后,退还明的公司100万元,属掩饰犯罪被动退还,不影响其受贿构成。
19日仅有的两名出庭证人范大礼和聂玉荣在庭上的“翻供”也没有获得法院支持。当日庭审中,涉嫌行贿的范大利当场翻供,推翻了曾说雷未归还10万元现金的说法。而聂则在庭上强调,自己做有罪笔录时处于非常状态,这10万元确实已还给范。
一审判决书摘取包括范大礼的证言称,他是打车到北碚区中医院门口与雷政富妻子聂玉荣见面。而聂的证言称,范是开车在北碚中医院见面;范称他到中医院门口后,聂在车上副驾驶位置上叫他到车旁,并将装有10万元的袋子还给了他;而聂称,她见范开车来后,她下了车上了范的车,并坐在副驾驶座上,将礼品袋还给了范。
据此,新华社援引法院观点显示,范大礼 、聂玉荣的庭上证言,在还款时使用的交通工具、还款的具体位置等重要情节相互矛盾,不能形成证据链,不足采信。
在另一涉嫌受贿事项中,雷政富曾辩解,虽然其曾供述过收受了印小明美元1万元用于购买礼品等,但其在廉政笔记上曾记录拒收印等人的美元8万元。雷认为这是在写就笔记时错误记忆,把1万元记录成了8万元。但法院仍认可了检方掌握的印小明在美国送给雷一块手表和1万元的口供。
法庭在确认检方证据后认为,雷在接受印财物后有为印的公司谋取利益的行为,至于谋取利益是否实现,以及谋取的利益是否合法,均不影响受贿罪的谋取利益要件的认定,双方具有权钱交易的实质。
未知巨额汇款
雷政富是赵红霞案涉案21名重庆官员中,经过司法判决的第一位。事件发展至今,人们所知的也只是雷曾被敲诈的300万和原重庆地产集团董事长周天云被敲诈的200万元,事实上,法院认定的证据中,肖烨个人及公司账户有多笔不明的存款。按照永煌员工对公司“不务正业”的描述,这些巨额资金来源或受到进一步调查。
重庆勇智公司记账凭证以及银行客户对账单、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显示:2008年2月19日,就在勇智公司向华伦达公司转账300万元的同一天,肖就从公司账上分6次,每次50万元,转入工商银行的个人账户,之后取现50万元,转存250万元到中信银行的个人账户上。
而肖在中信银行个人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证实:同年6月4日,该账户余额4249.42元。大部分借款已经被转走。
永煌公司的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0年11月11日,该账户存入295万元,同月15日,该账户存入200万元,账上余额528万余元。2009年9月,肖中信银行的个人账户汇入现金600万元。这些款项是否来自其他涉事官员,检方没有披露。
肖的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也证实:2010年8月至12月,该账户存在往来超过1000万的大量、大额进出资金。包括2010年11月25日,该账户收到960万元;11月16日付给永煌公司100万元。同日,勇智公司也收到永煌公司代华伦达公司付款的100万元。
此外,肖的永煌公司一直异常增资。2008年3月,肖出资150万元、王旗出资50万元成立重庆泰和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当年8月经两次增资到2008万元。而2010年6月,肖将持有该公司97.5%的股份以0元价格转让给王建钊。2010年12月,该公司申请增资到516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