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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中国首席大法官:享受副国待遇 95年后从未审案

两会之后,一批冤假错案性质的案件陆续重审宣判,引发学界和公众对中国司法改革的普遍猜想。作为最高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周强有权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大法官们的工作:大量时间用于外部协调

  大法官不审理案件,并不意味着大法官们都很清闲。

  根据《中国新闻周刊》统计,以最高法院的14位大法官为例,在2013年3月25日至5月24日两个月之间,《人民法院报》对大法官的报道共有44条。其中涉及首席大法官周强的活动19次,一级大法官沈德咏14次,二级大法官中,江必新4次,奚晓明1次,南英3次,景汉朝2次,黄尔梅7次,张建南1次,徐家新6次,高憬宏4次,杜万华3次。苏泽林、刘学荣、贺荣的工作则没有见诸报道。

  公开报道周强的工作涉及内部学习、地方调研、抗震救灾、接见外宾、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基层法院院长培训、司法公开、司法巡查等。在其所有工作中,周强四次谈到司法公信力。

  沈德咏的工作涉及到司法警察培训、法官表彰、新闻宣传、理论研究、基层法院院长培训、陪审员工作等方面,其在错案追究问题上的明确表态,引发了外界强烈关注。

  黄尔梅的工作则主要涉及审判业务与刑事审判以及女法官工作,这与其分管刑事审判业务的专业领域以及作为女性大法官的性别角色紧密相关。

  作为政治部主任,徐家新所有见诸报道的工作均与人才队伍建设相关。

  在所有大法官的活动中,尽管沈德咏多次谈到错案追究,但没有任何活动指向具体案件审判,这些活动更多地指向法院系统的行政管理工作。

  这具有中国特色。最高法院一位资深法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包括院长和副院长在内的领导成员,承担着大量的外部协调工作,这些工作既包括法院自身的生存发展问题,也包括处理对于案件的外部干涉等诸多问题,这些工作占据了大法官们很大一部分时间。”

  在此背景下,大法官们的“法官”色彩淡出、而作为司法行政首长意义的院长、副院长角色趋于强化。

  大法官的权力:享受副国级待遇

  就中国的政治构架而言,中国的首席大法官首先是执政党中央领导集体的成员,在整齐划一的国家干部序列中,首席大法官享受副国级待遇。

  在党组领导成员、院行政领导班子与大法官“三位一体”的最高法院领导体系中,权力的来源显得多元而复杂。

  作为最高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周强有权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作为最高法院的党组书记,周强还是中共中央委员会的一员,根据党管干部的组织原则,他和他所领导的最高法院党组自然拥有对下属机构干部的考察、建议、任免权力。此外,尽管上下级法院保持独立,但最高院对地方法院领导班子亦有充分的影响力。这使得首席大法官拥有对人事上的广泛影响力。

  同样,最高法院的领导班子均有相关匹配的政治待遇。党组书记、院长为副国级,两位党组副书记中,按照过去的惯例,一位为中央委员,另外一位则担任中纪委常委,前者由常务副院长兼任,并被明确为正部长级别。

  通常,副院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为副部级。为了加强审委会工作,审委会专职委员亦被明确为副部长级。

  在秦前红看来,“中国的宪法、法官法、法院组织法、诉讼法等法律性文件均无有关最高法院院长权限的直接规定,这导致要理解和分析最高法院院长的职权,既涉及复杂的法解释技术,又需要结合中国特有的政治架构、既往最高法院院长的角色行为进行分析。”

  以审判活动为例,理论上讲,大法官与普通法官在司法审判中拥有的独立审判权并无区别,但身为院长、副院长等的大法官们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担任着领导职务,这使他们在审判权之外拥有了一些重要的权力:比如“案件或者议题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决定”,“合议庭没有建议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院长、主管副院长或者庭长认为有必要的,得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事实上,由大法官等主要领导参与的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还拥有广泛的权力,比如制定司法解释,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典型案例等等。

  在这个重要的机构之中,首席大法官即院长虽然和其他委员拥有相同的表决权,但因其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拥有由此带来的程序性权力,同时还“可以决定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员”。

  • 责任编辑:辛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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