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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希同:曾经的北大才子 因王宝森案引咎辞职

  活着的陈希同 获刑16年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希同贪污、玩忽职守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贪污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1 3 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4 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 年。赃物没收上缴国库。

  陈希同因涉嫌贪污和玩忽职守,于1998 年2月27 日经检察机关决定逮捕。6 月5 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上述两罪对陈希同提起公诉。因陈希同玩忽职守罪中涉及个人隐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 5 2 条第1 款的规定,于7 月2 0 日不公开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陈希同委托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耀庭为其辩护。

  法庭经过对大量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质证核实,充分听取公诉人意见、辩护人意见以及陈希同本人的辩护和陈述后,合议庭进行了评议,认定:陈希同在担任北京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自1991 年7月至1994年11 月,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22 件(其中金银制品8件,贵重手表6只,名贵水笔4支,照相机3 架,摄像机1 台),共计价值人民币55.5 万余元,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公,而是由个人非法占有。陈希同为追求奢糜生活,还指使、纵容王宝森擅自动用财政资金,在北京市八大处公园和怀柔县违规建造了两座豪华别墅,供陈希同、王宝森个人享用。自1993年1 月至1995 年2 月,陈希同经常到上述两座别墅吃住享乐。违规建造的别墅和购置设备共动用财政资金人民币3521万元,耗用服务管理费人民币242 万元,吃喝挥霍公款人民币105 万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希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违反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个人非法占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陈希同不正确履行和不履行职责,指使、纵容王宝森违反国家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审批程序,擅自动用财政资金,修建两处豪华别墅,并在此吃住享乐,大肆挥霍国家财产,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亦应依法惩处。为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1998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对陈希同贪污、玩忽职守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陈希同上诉,维持原判。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希同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这一判决对陈希同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 3 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4 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 6 年。赃物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陈希同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合议庭讯问了陈希同,听取了他本人的陈述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全面审查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提出了评议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陈希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不按照国家规定交公,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违背职责指使、纵容王宝森擅自动用财政资金违规建造两座豪华别墅,并在其中吃住享乐,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均应依法惩处。陈希同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的裁决为终审裁决。陈希同贪污、玩忽职守案经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公开宣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责任编辑:艾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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