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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位商界人士卷入 相较上述“体制内”的交易,商界人士不断给予黄胜更大的利益。至少有12位山东省、德州市的商界人士涉嫌行贿。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减免,财政借款,官员站台推荐,项目建设审批和招拍挂便利是他们共性的目标。 其中累计价值最大的达到556.78万元。检方指控,2002年底到2011年3月,黄胜接受山东德州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维星的请托,为德百公司的百货大楼、天衢购物中心、澳德乐时代广场等建设项目的相关费用减免以及杨维星之弟职务晋升等事项提供了帮助。 为此,黄胜于2007年初至2010年初,通过其弟黄旭东(潍坊市一位眼科主任医师)收受杨维星给予的医疗设备款人民币280万元,价值人民币236.782683万元的住房一套(含契税)和人民币40万元,共计人民币556.782683万元。 上述住房位于青岛市市南区,系杨维星在2004年以杨维春的名义购置。检方指出,2011年8月,黄胜得知与其受贿有关的人被调查,遂将该住房及280万元设备款退还给杨维星。此外的40万元现金,系2007年后杨维星分三次在济南交予黄胜。 蔡红军(国科(齐河)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黄胜的关联则早在2004年即零星显现。当地政界人士曾对本报记者说,可以关注德州郊区的别墅和高尔夫球场项目。此系蔡红军的国科公司在德州齐河县的投资项目。 项目信息显示,国科国际高尔夫球场曾宣称为“山东第一球场”,其场址东邻引黄干渠,一般禁止建设此类商业项目。但该球场占地1200 亩。加上该公司在当地的住宅和别墅项目,总开发面积达到3300亩。但2003年至2004年间,因当地农户不断上访,项目涉嫌土地违规,曾被国务院认定违规征地。 本报调查显示,蔡红军早年曾在北京外资金融机构办事处工作,其公开场合中也曾显出归国华侨身份。国科集团虽宣称在齐河投资60亿元,但仅能在网络中搜索到招聘类信息。 2004年《南方周末》曾报道称,“2003年11月16日,齐河2800亩征地被国土资源部定性为‘严重违法’,‘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用来兴建高尔夫别墅。’三个月内,这起土地大案搅动了齐河县上上下下的神经。在山东省内,土地整治风暴愈刮愈烈。” 风暴似乎并未影响黄胜。公开信息显示,黄胜在德州市委书记任上,即积极运作省政府官员参与齐河项目的视察。并出席高尔夫球场项目的开业仪式和重要活动。 庭审信息指出,2003年底至2009年夏天,黄胜接受国科蔡红军的请托,为该公司免除行政罚款、获得商业贷款、逃避税务价差,修建高尔夫球场项目等事项提供帮助。 为此黄胜于2005年秋天至2011年元旦前,先后十次收受蔡红军给予的22万元、2万美元及价值人民币29万的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67.0196万元。 检方的行贿人名录中,还明确指出另一位受黄胜案所累的知名企业家。2006年6月至2009年11月,黄胜接受皇明太阳能集团董事长黄鸣的请托,为该集团下属公司承揽工程,和下属职业中专学校升格等事项提供帮助。检方指出,黄胜于2008年夏天在家中收受黄鸣给出的30万元。 检方提及的市政项目,经本报记者核查,可能包括当地的一项道路节能工程在内,皇明集团在该项目中大约获得三分之一的标段。此前外界还曾热议,皇明太阳能太阳谷的土地开发问题。检方认为,2011年9月份,黄胜得知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被调查,将30万元还给黄鸣。黄鸣则曾多次对本报记者称,他与黄胜是朋友关系。上述款项性质将由法院认定。 检方提出的较新一种受贿事由是,黄胜在企业业务发展、产品推介中起到作用,进而收取企业的财物回报。比如,2007年11月至2009年8月,黄胜接受山东泰山体育产业集团法定代表人卞志良请托,为该公司业务发展、产品推介等提供帮助。于2008年2月2009年上半年,先后三次收受卞提供的3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0.7499万元。 以及,1999年下半年到2011年8月,黄胜接受古贝春集团法定代表人周晓峰请托,为该公司的业务发展、形象提升等事项提供帮助,黄先后四次收受周晓峰给予的18万元,以及周转交的山东新明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10万元。 此外检方还列举,在企业并购案的税收优惠,土地补偿款发放,企业家谋求工商联领导席位,项目和资质审批,帮助企业家友人找工作等事项中,黄胜或他的亲属收受了德州天宇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投资人王健宇98.247万元的购房款,价值人民币11万元的车位及人民币5万元;收受了山东省大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波提供的共104.545万元(含契税)位于上海的住房和3万英镑。 以及,济南善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智华提供的40万元,山东莱钢永峰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峰的15.7143万元,中澳控股集团法定代表人张洪波提供的12.5万元;中天建设集团山东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于朝阳提供的10万元;山东黑马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玉江提供的5万元。 检方出具了相关企业家的证言。目前,这些款物的性质,以及是否涉及黄胜国家工作人员的权职,是否系非法收入,仍然有待法院根据律师辩护意见和相关证据进行判定。 检方还披露,黄胜2012年6月13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江苏省公安厅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江苏省公安厅执行逮捕。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2012年9月24日开始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2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2年11月7日、2013年1月22日二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2013年1月31日侦查部门重新移送至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