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宪法修改:推开宪政之门 绝不容许文革重演

2013-03-12 16:38:11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从条文来看,这样的制度设计已经涉及宪法监督的方方面面。

  讨论稿在这一节的标题下附了这样的说明:“本节是新增加的,如果被采用,则应对本稿其他有关条文作相应的修改。”

  但最终,在经历了长久的讨论之后,由于争议较大,这一方案没有被采纳。

  最后通过的版本,是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中分别写入“监督宪法的实施”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傅洋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彭真的一个基本思路是:宪法的规定通过具体立法的完善来落实,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律的实施。在他看来这是一个比较好的方案。”

  “这实际上就是中国的宪政原则”

  1982年4月21日,宪法修改委员 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改草案,将之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公布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

  这次全民讨论,有几亿人参加,持续的时间比54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还长了1个月,达四个月之久,规模之大、群众热情之高,前所未有。据许崇德所知,仅在西南边陲的贵州省,就组织了2286次讨论。

  呼和浩特制锁厂有位叫王银祥的工人给全国人大写信,提出了有关土地利用问题的四点建议。信寄出之后,他又怕邮递行程太慢,错过时间,第二天便赶到邮局,用月工资的四分之一发了一封近200字的电报阐述自己的建议。

  全国人大宪法工作小组收到王银祥的建议后,决定采纳他意见中的一点,把宪法草案第9条第2款的“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修改为“国家保障自然资源和土地的合理利用”。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宪法,公布施行。这一天,后来成为全国普法日。

  许崇德认为,这次宪法修改,一个重要的成果就是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等重要职务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史无前例地废除了领导人终身制。

  人大常委会本身也得到了改革。彭真主张,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兼职。过去人大常委会委员大都是兼职,所以不可能把全部精力集中到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上来。因此,82宪法的第65条做出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傅洋认为,82年宪法最大的亮点,在于解决了执政党与法律的关系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原秘书长岳祥曾回忆:“彭真强调宪法是根本大法,任何人不能超越。宪法草案写完后,他又加进去了这方面的内容。”

  傅洋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中国的宪政原则,奠定了中国的宪政基础。在中共要守法的问题上,彭真讲得非常透彻,大体上就是三句话:中共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中共也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共自己也在宪法和法律范围之内活动。”

  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曾被写入54宪法,但在75宪法和78宪法中都被去除了。82宪法又恢复了该条规定。

  傅洋说:“在彭真的观念中,按照法律办事,就是最大的宪政。彭真曾说,十亿人民养成人人遵守、维护宪法和法律的习惯,同违法和破坏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进行争斗,这是一个伟大的力量。”

  82宪法通过之后,彭真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时,作为开场白,常常翻开《宪法》,郑重宣读第57条和第5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实习生娄艳雪对此文亦有贡献。)

责任编辑: 方乐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