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宪法修改:推开宪政之门 绝不容许文革重演

2013-03-12 16:38:11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国家主席是国家元首吗

  1981年9月1日,彭真率宪法工作班子入驻北京西郊玉泉山,集中精力修改宪法。

  秘书处除秘书长胡乔木、副秘书长吴冷西、胡绳等外,十几个工作人员都入驻玉泉山。许崇德笑称,虽然工作比较紧张,但待遇挺高,每周回家一次,都有车接送。

  “我们秘书处在9号楼,彭真在2号楼,通常到晚上他还在干活。到他房里去,办公室里的写字台很小,出乎我们意料。”

  许崇德回忆,当时,起草工作基本分成两部分:一是宪法报告和序言的起草,承担此工作的主要是“大手笔”们,有林、郑惠、卢之超等,此三人都曾任《红旗》杂志的编辑,并分别担任中共中央书记处研究室经济组、文化组和政治组的组长。二是具体条目的起草,承担这部分工作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秘书长项淳一、委员顾昂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叔文、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肖蔚云等,以及许崇德本人。

  许崇德负责国家机构部分的起草。这部分的核心问题实际上是执政党如何组织政权,关系重大。

  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是否恢复国家主席的设置。

  许崇德记得,1977年,他曾应邀参加北京市组织的征求修宪(78宪法)意见座谈会。“我当时就不设国家主席的弊病和恢复设置主席的必要性做了半个多小时的发言,参与座谈的多数同志赞同这个意见。但有一位石景山钢铁公司下属某厂的党委书记却立即站起来表示反对,他的理由很简单,只有一句话:‘毛主席说过不设国家主席,所以不应当设。’其他人哑然。”结果,“凡是派”观点占了上风,1978年宪法并没有恢复国家主席设置。

  这次修宪时,设置国家主席的问题终于得到了解决。但是,围绕如何给国家主席定性,仍有争论。

  许崇德记得,关于这个问题他和彭真有过交流。“在玉泉山我们基本上天天见面。在起草的时候,给国家机构都做了定性,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我就问彭真,国家主席的性质是不是国家元首,但他一口否认了。他不赞成是元首,并说毛主席也不赞成是国家元首。”

  回去后许崇德专门查了资料,发现黄炎培问过毛主席这个问题,毛主席确实不赞同,原因却没说。一直到今天,宪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国家主席是国家元首的条款。

  傅洋1978年跟随彭真回京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当时彭真工作很忙,傅洋经常见不到他的面,也没有机会跟他讨论问题。但关于国家主席,彭真却明确跟他说过。

  “我记不住原话,我理解他的意思是,国家元首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的老大,我们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集中制,没有哪一个人是老大,老大应该是全体人民。所以我们实际上实行的是集体元首制,国家主席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结合的元首制。”傅洋说。

  争议宪法监督制度

  另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是对宪法监督制度的设计。

  54宪法第2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之一是“监督宪法的实施”。但从54宪法到75宪法、78宪法,事实证明最终都没有发挥任何作用。

  这一次,专门的宪法监督制度设计被提上讨论日程。

  1981年2月28日,宪法修改委员 会秘书处起草了《宪法讨论稿》。后来,又相继形成了4月1日的第三次讨论稿,4月20日的第四次讨论稿,5月1日的第五次讨论稿。

  许崇德说,我们当时考虑,美国那种最高法院作为宪法监督机关的模式不合适,应设立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宪法委员会来作为宪法的监督机关。

  第三次讨论稿提出了两个方案。第一个方案是,宪法委员会的地位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当,仅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专门负责审理违宪问题。第二个方案是,宪法委员会的地位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讨论后,多数意见倾向于第一个方案。

  5月份的第五次讨论稿与这个方案相比又有了新变化。

  第二章“国家机构”中,第三节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委员会”,排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之后,“国家主席”和“国务院”之前。

  宪法委员会被赋予的地位之高,可想而知。

  接下来,这一节从第82条至第86条,用五个条文对宪法委员会进行了设计。其中,第8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理违宪问题的机关。”第84条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对于不符合宪法的法律、法令,可以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使该项法律、法令和宪法相一致。(二)除法律、法令外,对于不符合宪法的其他法规,有权加以改变或者撤销。(三)审查和处理国家机关的违宪行为。”

责任编辑: 方乐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