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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长期受“男强女弱”的文化规则塑造,一些人确实表现出不同的性别气质差异。而不同的性别气质早已被赋予了优劣之分:男性气质属于优秀品质,对女性气质则评价不高。比如,一位男性有决断、敢冒险、善于大处着眼,但不注意细节,往往被认为是领袖型人物。如果一位女性表现出同样的性格特征,则会被认为没有“女人味”,而人们又普遍不愿意接受“女强人”。如果女性表现出重情感、善关爱、富于自我牺牲精神,会被认为是一个好女人,但又不适合从政。 传统性别分工要求男性侧重社会性发展,女性侧重情感性发展,形成了所谓男外女内的分工,女性很难在社会空间与男人平分秋色。说女人天生就不适合搞政治的人,骨子里还是觉得“参政”这档子事是男人的专利,女人最好别掺和。尽管现在女性有了很大程度的社会性发展,但与男性相比较,在参政机会和实践锻练方面,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但是,把妇女参政机会不足造成的落差,断言为整个妇女群体参政能力差,或者因为一些参政女性的表现不如人意,就要减少妇女代表的比例,限制妇女代表的人数,其结果必然是对妇女参政权利和机会的剥夺,进一步降低妇女参政能力。 评价女代表参政能力的同时,不能忽略对代表产生机制的讨论。目前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很大一部分是从党政领导干部中产生,与众多的男性领导干部相比较,女性领导干部凤毛麟角,所以常听见有关部门表示妇女代表候选人“找不出来”。而在非领导干部中寻找候选人时,一些在本职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女劳模,就容易进入选择视线。但女劳模们是否有参政意愿,能不能参政议政,似乎并不是必须考察的。由于代表产生机制的缺陷,造成了一些不具有代表能力的女性当选,又用她们的个案反过来证明妇女参政能力差,实在是很武断的逻辑。其实,与其怀疑妇女参政能力,不如改革妇女参政机制。只要真正实行开放性选择机制,那些既有参政意愿,又有参政能力的女性,一定会脱颖而出,并且层出不穷。 国外对妇女参政规定最低比例 李薇薇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通用的两大综合指标,即性别发展指数(GDI)和性别赋权指数(GEM)都与妇女政治权力有关。妇女参政比例,是衡量妇女参政状况的核心指标。 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将妇女参政比例定为30%,这只是一个基础目标。为了纠正男女参政比例不平衡的问题,许多国家将配额制作为促进妇女政治参与的有效手段。到2005年,世界上共有92个国家采取了配额制。通过法律强制规定配额制的形式主要有四种:(1)在宪法中规定立法机构中妇女的比例。卢旺达是目前女议员比例国际排名第一的国家,其女议员比例是48%。卢旺达宪法规定,卢旺达政府承诺确保妇女在决策机构占至少30%的职位。(2)在选举法等有关的法律中规定妇女的比例。例如阿根廷1991年通过新的选举法规定:“议员候选人名单中必须至少包括30%的女性候选人”。11个拉美国家于20世纪90年代先后通过国家法律要求,在全国选举中女性候选人的最低比例为20-40%。(3)在宪法或其它法律中规定地方议会或政府中妇女的比例,比如印度、南非等国家。印度第七十三和第七十四次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所有地方机构中为妇女保留33%的席位。现在印度在村庄一级有大约100万经过选举产生的妇女领袖。(4)政党在选举中规定女性候选人的比例。挪威劳动党1983年决定“在所有选举和提名候选人中,男女两性至少必须有40%的代表。”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欧盟各国开始采用配额制,从政党和立法机构的非强制性配额制到强制性配额制。所谓非强制性是指政党内部决定配额比例,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最早实行政党内部配额制的是丹麦,1977年丹麦人民党决定在所有机构中采用对每一种性别都是40%的配额制。之后,欧盟其他成员国都采取了政党内部配额制,最高的把比例定为50%。1994年比利时议会批准了关于配额制的法律,并第一次应用于1994年的省级和地方选举,1999年第一次用于联邦议会选举。该法律规定,政党提供的候选人名单上,单一性别的比例不得超过一定限制,以便促进男女在候选人名单上的平衡分配。法国2000年通过的平等选举法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由任何政党提出的全国范围的国民议会议员候选人中48%-52%必须是女性。 从世界范围来看,法律规定最低比例作为提高妇女参政的措施被广泛采用,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和政党提高妇女参政率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如阿根廷在规定配额制的法律(1991年)实行之前只有6%的女议员,此后则达到了25%,到2004年已经达到了34.1%。法国1995年地方选举产生25.7%的女性议员,而在1999年之后达到47.5%。 为了保证配额制的有效实施,很多国家的法律还规定了必要的监督和惩罚机制。例如法国法律规定,如果在577个选区进行第一轮投票中,男女候选人数量差异大于2%,则该政党要受到惩罚,惩罚的力度根据违反的程度而按比例惩处。另一方面,有的国家是通过奖励的方式促进配额制的实施,例如比利时的法律规定,如果候选人名单达到1/3女性比例该党可以得到额外5%的补贴用于竞选费用。这些惩罚或奖励性措施不仅仅对政党有一些影响,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在观念和公众舆论上提高对女性参政的认识。 纵观国际社会妇女参政的历程和促进妇女参政比例的制度保障,中国妇女参政权是含糊的原则性规定,而且没有强制性的比例要求,应该在立法上制定促进妇女参政的强制性指标,真正体现和落实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 (叶志卫整理) 作者:叶志卫来源叶志卫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