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梁天琦一项暴动罪成,由囚车押送离开法院\大公报记者麦润田摄
大公网5月19日讯(记者 冼国强)“港独”分子梁天琦等五人参与旺角暴动案,陪审团退庭商议三日后,就部分控罪做出裁决。已承认袭警的梁天琦于两项暴动罪中一项罪成,一项未能达成有效裁决,煽惑暴动罪则不成立,继续还柙;同案其他四名被告仅卢建民暴动罪成,即时收押。李诺文、林傲轩暴动罪未能达成有效裁决;林伦庆则三项暴动罪不成立。案件将会在下周一(5月21日)处理求情,6月11日再提堂,处理是否就案中无法达成有效裁决的暴动罪名进行重审。有议员促律政司就案件上诉,律政司发言人回覆大公报查询时表示,会研究主控官的报告,再决定是否将相关法律问题转交上诉庭处理。
九人陪审团在本周三(5月16日)上午11时半开始退庭,经过三日逾23小时,在昨日下午5时左右终于得出裁决结果。陪审团一致裁定梁天琦涉及的亚皆老街暴动罪成立,砵兰街暴动罪6比3未达成有效裁决,煽惑暴动罪就不成立。梁天琦在等待结果时神情紧张,当得知煽惑暴动罪不成立,他即时舒一口气,其后一直表现平静。第四被告林傲轩拍他肩膀时,梁天琦一度眼泛泪光。
李诺文、卢建民、林傲轩均面对于砵兰街参与暴动罪,当中卢建民被陪审团一致裁定罪成。李诺文、林傲轩的暴动罪则无法达成有效裁决,林傲轩的非法集结罪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林伦庆面对在亚皆老街、山东街、花园街三项暴动罪,均被裁定不成立。
卢建民暴动罪成 犯人栏内失控大叫
暴动罪成的卢建民在犯人栏内表现粗野,一度失控大叫,又倾前身体伸手抓住犯人栏。罪名无有效裁决的被告李诺文、林傲轩亦表现激动。李诺文当场泪流满面;林傲轩神情激动,以手掩口。林伦庆知道全数三项罪名不成立就高兴得满面通红。
法官彭宝琴在公布裁决结果后,感谢由四男五女组成的陪审团,在过去53日认真参与审讯,用心作出裁决,法庭豁免他们未来四年担任陪审员。法官又透露在陪审团退庭时,曾有人以电邮向司法机构发出陪审员照片,法庭会下令警方为陪审团提供保护。
部分控罪未达有效裁决 6.11再开庭
法官决定即时收押暴动罪成的梁天琦及卢建民,而李诺文、林傲轩可继续以原有条件保释外出。脱罪的林伦庆当庭获释。法庭定于5月21日听取被告梁天琦及卢建民的求情,6月11日再开庭,处理是否需要对无法达成有效裁决的暴动罪名进行重审。主控官郭栋明离庭时表示,需要时间去研究裁决及证据,暂时对是否申请重审未有决定,又称现在就决定本案的后续处理方式,属过于仓促。
本案另一名被告黄家驹于开审前已承认一项暴动罪,他否认的一项袭警罪由法庭存档,不予起诉。
在庭外,林伦庆表示是次裁决结果属意料之外。至于暂准保释等待是否需要面对重审的被告李诺文、林傲轩,离庭后匆匆离场。
律政司发言人回覆指,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1D的规定,律政司司长可在被告人获裁定无罪后,就案件所出现的法律问题转交上诉法庭让其给予意见,而有关转交并不影响在该审讯中作出的无罪裁定。律政司会研究主控官的报告,然后决定是否需要作出第81D条的申请。
指挥“玩大佢” 黄台仰弃保潜逃

图:黄台仰旺暴期间站于车顶发号施令\资料图片
暴动当日以指挥身份在场的“本土民主前线”前发言人黄台仰,原被起诉参与暴动、煽动非法集结、煽动暴动共三项罪名,他在去年11月起与另一名被告、本民前成员李东昇,未有按时向警方报到,亦没有出席案件预审,控方指他们已弃保潜逃,法庭亦发出通缉令,两人至今仍未归案。有消息指,黄台仰二人潜逃期间,曾到英德两地。
在本案审讯期间,有大量证人口供、现场片段等证据,显示黄台仰在事发时积极推动群众与警方对抗,如以扩音器大叫“我哋香港人同你玩大佢”,他更直接指挥示威者,下令“3、2、1,去!”导致示威者与警方全面冲突,令旺角暴动正式爆发。
黄台仰是“港独”组织“本民前”创立者之一,过去一直鼓吹“香港民族自决”等“港独”主张。在2016年旺角暴动后,他曾公开一段录音称自己“宁为玉碎,不作瓦全”。同年2月21日他在家中被捕,警方落案控以参与暴动、煽动非法集结、煽动暴动3项罪名。
暴动判监起点4年 重创警员有加刑理由
对于梁天琦暴动罪成,本港法律界人士认为可对企图以暴力实践“港独”或自决的人士起阻吓作用。
黄台仰潜逃或碍“煽惑”定罪
大律师马恩国表示,构成暴动罪有两大元素,第一就是非法集结,第二就是破坏社会安宁。只要没有得到警方发出的不反对通知书,三人或以上集结作出扰乱行为,这样就构成非法集结。他又指,旺角暴动之中,出现烧的士、掟砖、烧垃圾桶等行为,当然是破坏社会安宁。马恩国认为,今次定罪合适,也是符合法例要求。今次结果可阻吓一些青年企图以暴力实践“港独”。
马恩国又表示,暴动罪最高监禁10年,而起点是4年。由于梁天琦没有认罪,当有裁决的时候,就会失去三分一的减刑理由。当然辩方可以用初犯、年轻作为减刑理由,但同时亦有加刑理由,例如事件对社会有不良影响、对警员身体有严重伤害等。
大律师丁煌表示,“煽惑暴动罪”当中的“煽惑”指的是释放出明显违法的信息,令他人接收后据此做出违法行为。当初梁天琦和黄台仰一同作为旺角暴动的核心参与者,均被起诉暴动罪及煽惑暴动罪等罪名,两人在事发当晚出双入对,其中黄手持“大声公”大叫口号,有明显的“煽惑”行为,若对两人同堂裁决,则很有可能双双入罪。但现时黄台仰潜逃,会令证据难以直接指向梁天琦,梁或因此脱罪。
“暴动罪”与“煽惑暴动罪”
“暴动罪”在1970年订立,属《公安条例》第19条,指凡多于三人使用暴力,令公众感到恐惧或令公众认为暴力会破坏社会安宁,即构成“参与暴动罪”,最高刑罚可判监10年。
“煽惑暴动罪”属混合式检控,是“暴动罪”与《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1I条“可公诉罪行(包括串谋及煽惑他人犯罪)的惩罚”的结合。按第101I条,煽惑他人犯罪,最高刑罚为入狱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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