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法院昨日就黄之锋、罗冠聪、周永康三人冲击“政总”的上诉案作出裁决,三人上诉得直,维持社会服务令和缓刑原判,不必再入狱服完馀下的刑期。
终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在判词中提到:“公民抗命”概念在本港是“可承认”的,被告如因“良心驱使”或“真诚信念”而作出犯罪行为,法庭可考虑其“犯罪动机”。“马官”又指出:上诉法庭强调在香港目前的情况下,阻吓性惩罚对涉及暴力和大规模非法集结案件相当有必要,这一看法是适当的,符合上诉庭须为未来判刑作出指引的职责。
终院最终裁定,黄之锋等三人案件并无清楚显示监禁是“唯一选择”,裁定三人维持原判;但将来所有涉及暴力及大规模集结的案件,将会按照上诉庭制定的新指引判刑。
有关裁决主要传递了这样一个讯息:黄之锋等人的行为虽涉暴力,但入狱并非必然;以后再有同类案件,法庭将会按照上诉庭裁决判入狱。
就终院这一裁决,律政司昨晚发表“声明”,指出黄之锋等三人被检控是基于他们强行进入政府总部前地及导致十人受伤的行为,而不是基于他们的信念。“声明”亦欢迎终院明确未来类似的案件,即使暴力程度相对较低,也不会被容忍,被告也会被判即时监禁入狱。
律政司在“声明”中还重申:黄之锋等三人被定罪,并非因为他们行使公民权利,而是因为他们当时的扰乱秩序、有威吓性及挑拨性的行为,构成非法集结的罪行,违反法律。事件涉及暴力,“没有一个真诚尊重法治的社会会容许使用暴力。”
黄之锋等人“占中”前夕冲击“政总”的案件,当日裁判法院法官判三人社会服务令及缓刑;律政司不服上诉,提出刑期覆核,上诉庭改判即时入狱;再经终审法院昨日裁定维持原判。从司法角度而言,案件已告一段落,再无可供争议之处。
但是,在社会上,在各阶层市民中,看法并非如此。事发当日,黄之锋、罗冠聪、周永康三人带头翻越围栏,强行进入“政总”前地,又“嗌咪”鼓动其他集会人士与他们一起冲击,因而被控参与非法集结及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结罪。有关事实,在“三级审讯”中均有清楚提及,证明犯罪事实是确凿的,三人应为此负上刑责也是清楚无疑的。
原审法官当日判三人“社服”及缓刑,社会哗然;律政司其后上诉覆核刑期,三人改判入狱,各界均认为合理合法,三人罪有应得,亦对社会发出了清楚讯息。但终院昨日“往者已矣,来者可追”,强调黄案之前法院对“公民抗命”与非法集结、暴力行为之间的“比重”未有清晰指引,因而开释三人,市民也就只好“立此存照”和“以观后效”了。市民尊重司法独立,更希望司法和法治作为稳定社会、明辨是非的支柱作用不会动摇。